亚洲成在人线av中文字幕-国产精品亚洲欧美大片在线看-天天夜碰日日摸日日澡性色av-日本一本免费一区二区-亚洲 小说 欧美 激情 另类-狠狠cao日日穞夜夜穞-好男人社区精品视频在线观看-国产激情在线一区二区-男人插女人下面的视频在线观看-成人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尤物-亚洲乱码一区,国产成人免费在线观看av,久久丫精品国产亚洲av,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育路教育網空乘專業招生頻道,為考生提供專業的報考服務!
微信小程序
高校招生小程序

快速擇校

微信公眾號
高校招生公眾號

政策解讀

空乘專業招生簡章庫

010-51291557

客服熱線 : 8:00-20:00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來源:考試吧 時間:2014-05-19 16:20:2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59號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已經2005年12月3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

  局長:楊元元

  二〇〇六年元月十六日

  關于《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部)的編制說明

  一。制定背景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航空業已經逐步進入從單一的公共航空運輸發展為包括公務飛行、通用航空、航空體育運動和私用航空等多方面齊頭并進的局面。為適應這一發展形勢的需要,民航總局針對民用航空器不同的運行種類,分別制定或正在制定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等運行和飛行規則,在保證飛行安全的基礎上,改變了以往統一以運輸航空公司運行批準的方式和程序應對所有航空運營人或航空器使用人。航空器的維修活動作為保障航空器正常運行和飛行安全的基礎工作,對其管理也需要根據運行和飛行管理方式的改變進行相應的調整。

  自1988年11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維修許可審定》(CCAR-145部)發布以來,雖經過多次修訂,但一直以CCAR-145部對所有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活動進行管理。CCAR-145部適用的對象為包含一定組織機構的維修單位,難以適用機隊規模小和涉及人員少的航空器運行的需要,因此需要一部不局限于CCAR-145部維修單位管理方式的管理法規,在保證維修標準和飛行安全的基礎上,簡化管理方式和程序,以適應我國航空業多方面共同發展的需要。

  國際上的經驗也表明,民航當局對民用航空器維修的管理的方式根據不同的情況多種多樣。如美國聯邦航空局(FAA)僅針對民用航空器的商業維修活動要求必須按照聯邦航空條例FAR-145部獲得批準,而其他情況則按照聯邦航空條例FAR-43部的規則進行維修即可;歐洲的聯合航空要求JAR-145部也僅適用于商業航空運輸航空器的維修,商業航空運輸航空器之外的維修則由各聯合航空當局(JAA)成員國自行管理。

  二。制定思路和主要內容

  CCAR-43部雖然制定晚于CCAR-145部,但其定位為民用航空器維修和改裝的一般規則,包含航空器維修和改裝的依據文件、工具設備、航材、工作環境、人員資格、記錄和放行要求、相關的管理規定等基本要求。維修單位按照CCAR-145部實施的維修視為符合CCAR-43部的一種情況。

  CCAR-43部作為民用航空器維修和改裝的一般規則,除運行規章確定要求按照CCAR-145部的規則對相應民用航空器進行維修的情況外,航空運營人或者航空器的使用人則可以僅按照CCAR-43部的規則對其航空器實施維修和改裝,而不是必須按照CCAR-145部的規則實施維修和改裝。

  三。制定過程

  CCAR-43部最早起草于2003年,并于2004年1月結合CCAR-91的發布完成了討論稿,經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組織的多次內部討論,于2005年1月完成了征求意見稿,并組織了各管理局、航空公司參加的征求意見會。根據會議反饋意見,飛行標準司又組織人員多次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訂,最終于2005年7月完成了報批稿。2005年9月,經民航總局組織的公眾聽證會討論后,于2005年12月31日由民航總局局務會議通過。

  四。特殊說明

  CCAR-43部中維修與改裝并列,是由于其定義與CCAR-145部所述的維修和改裝存在差別。

  CCAR-43部中維修的定義不包括改裝,而改裝的定義則包括了改裝的方案及其實施;CCAR-145部中維修的定義包括改裝,但其所述的改裝僅指改裝的實施。

  CCAR-43部中維修和改裝的定義將作為一種基本定義,在相應的航空器運行規章中普遍適用;而CCAR-145部維修的定義包括改裝僅為規章闡述方便的目的,不作為基本定義。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第43.1條 依據和目的

  為保證民用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和飛行安全,規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維修和改裝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43.3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持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頒發的下述適航證件的航空器的維修和改裝工作:

  (a) 持有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的航空器;

  (b) 除濕租以外的,持有外國航空器適航證認可證書的航空器;

  (c) 除驗證飛行為目的的第I類特許飛行證以外的,持有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

  第43.5條 定義

  本規則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a) 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測、修理、排故、定期檢修、翻修工作。

  (b) 改裝: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進行的超出其原設計狀態的任何改變,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c) 修理:是指對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損傷或者缺陷進行處理,使其達到在規定的限制范圍內繼續使用的工作統稱。修理是維修工作的一種。

  (d) 重要改裝:是指沒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的設計規范中,并且可能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改裝,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改裝。

  (e) 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確的實施,將可能導致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工作。

  (f) 翻修:是指通過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

  (g) 航空器部件:本規則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和零部件。

  (h) 時壽件:指在航空器、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下簡稱航空產品)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有強制更換要求的部件。

  第43.7條 一般工作準則

  任何人在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維修或改裝工作時,都應當遵守如下準則:

  (a) 使用航空器制造廠的現行有效的維修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的方法、技術要求或實施準則。當使用其它方法、技術要求或實施準則時,應當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并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的適航性限制項目。

  (b) 使用保證維修和改裝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業準則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設備(包括測試設備);如果涉及到制造廠推薦的專用設備,工作中應當使用這些設備。當使用制造廠推薦專用設備的替代設備時,應當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

  (c) 使用能保證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達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狀態或者適當的改裝狀態的合格航材(包括氣動特性、結構強度、抗振及抗損性和其它影響適航的因素)。當使用航材的替代品時,應當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

  (d) 工作環境應當滿足維修或者改裝工作任務的要求;當因氣溫、濕度、雨、雪、冰、雹、風、光和灰塵等因素影響而不能進行工作時,應當在工作環境恢復正常后開始工作。

  對于按照CCAR-91、CCAR-121、CCAR-135部獲得批準的運營人,其獲得批準的運行規范中包含的工作準則視為符合本條要求。

  第43.9條 附加的檢查工作準則

  任何人在實施CCAR-91部和CCAR-135部要求的檢查時,應當通過該檢查確定航空器或其被檢查的部分符合所有適用的適航要求。當被檢查的航空器具備按照CCAR-91或者CCAR-135部要求制定的檢查大綱時,應當按照該航空器的檢查大綱執行檢查。下述特殊要求的檢查具體規定如下:

  (a)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

  (1) 使用檢查單進行檢查, 該檢查單可以是制造商提供的,也可以自行設計,或者從其他途徑獲得,但應當至少包括本規則附錄A所規定的范圍和項目。

  (2) 活塞發動機驅動的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時,應當進行試車,確定下述性能滿足制造廠推薦的性能值后方可批準恢復使用:

  (i) 功率輸出(靜態和慢車轉速);

  (ii) 磁電機;

  (iii) 燃油和滑油壓力;

  (iv) 氣缸頭溫度和滑油溫度。

  (3)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或者漸進式檢查時,應當根據制造廠的建議對航空器進行試車,以判斷其性能是否滿足要求。

  (b) 漸進式檢查

  (1) 對航空器進行漸進式檢查時應當在開始建立漸進式檢查系統并首次進行漸進式檢查時,對航空器進行全面的檢查。完成這次全面檢查以后,再按計劃進行例行的和詳細的檢查。例行檢查包括目視檢查或對設備、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統等進行原位檢查。詳細檢查包括對設備、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統進行離位的徹底的檢查。部件或系統的翻修被認為是詳細檢查。

  (2) 在航空器遠離通常實施檢查工作的地點時,可以由實施檢查的人員(具有相應資格的維修人員、維修單位或航空器制造廠)按照其自己的程序和表格對該航空器實施檢查。

  (c) 旋翼機:對于按照CCAR-91部的要求對旋翼機實施檢查時,除非采用檢查大綱的方式,還應當根據制造廠的有關維修手冊或者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以下系統:

  (1) 驅動軸或類似系統;

  (2) 主旋翼傳動減速器;

  (3) 主旋翼和中央部分(或相應區域);

  (4) 直升機上的輔助旋翼。

  (d)對高度表系統實施測試和檢查工作時,應當符合本規則附錄B的規定。

  (e)對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實施測試和檢查工作時,應當符合本規則附錄C的要求。

  (f) 為滿足CCAR-91部對時壽件檢查的要求,對于航空器上臨時拆下時壽件的處置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 在符合下述條件的情況下,為維修的目的臨時從航空產品拆下并重新安裝的時壽件可以不按照本段(2)的要求進行處置:

  (i) 時壽件的壽命狀況沒有改變;

  (ii) 拆下并安裝于同一序號的航空產品上;

  (iii) 在時壽件拆下期間,該航空產品不再累積使用時間。

  (2) 除本段(1)的情況外,任何從航空產品上拆下時壽件的應當按下述方法之一進行控制,確保到壽的時壽件不會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

  (i) 記錄保存系統:即是用一個記錄保存系統來控制,該系統記錄時壽件件號、序號和現行的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記錄應與現行壽命狀況一起更新。此系統可以包括電子、紙張或其他記錄方式。

  (ii) 掛簽:即在時壽件上掛附標簽或其他記錄。標簽或記錄應包括時壽件的件號、序號和現行的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應建立一個新的標簽或記錄,或者在現有的標簽或記錄上更新現行壽命狀況。

  (iii) 非永久性標記:即用易讀的非永久性標記在時壽件上標明其現行壽命狀況。部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其壽命狀況應更新。但該標記應當不易被清除,且應當符合制造商的標記說明文件,不得破壞時壽件的完整性。

  (iv) 永久性標記:即用易讀的永久性標記在時壽件上標明其現行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其壽命狀況應更新。但該標記應當符合制造商的標記說明文件,不得破壞時壽件的完整性。

  (v) 隔離:即對到壽的時壽件進行隔離,以防止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對時壽件隔離時應當至少滿足如下要求:

  1) 記錄并保持該件件號、序號和現行壽命狀況,

  2) 確保該件與其他可用的相同時壽件分開儲存 。

  (vi) 破壞:即對到壽的時壽件進行破壞,以防止時壽件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對時壽件進行破壞,該破壞應當使該件不可修復和重新使用,并明顯地不適航。

  (3) 時壽件的轉移。當時壽件由于拆下、出售或其它情況需要轉移時,除非該部件被破壞,否則該部件應當按本條控制方法的要求進行標注或附帶掛簽或記錄

  第43.11條 實施維修和改裝人員的資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可以在其批準的維修范圍內行實施航空器和部件的維修和改裝外,任何對本規則適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的人員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a)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型號的航空器實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制造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2) 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檢查大綱進行的任何維修工作;

  (3) 按照民航總局批準的其他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b)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項目的航空器部件實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2) 按照民航總局批準的其他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c) 除CCAR-91部要求的檢查工作以外,不具備按照CCAR-66部頒發的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在持照人員的監督下實施持照人員允許范圍內的維修和改裝工作,但持照人員必須對可能影響維修和改裝質量的任何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并且隨時提供咨詢。

  (d) 除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另有規定外,當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其所擁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實施不涉及復雜工序的勤務、保養和簡單更換工作(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參見附錄D):

  (1) 該航空器不涉及按照CCAR-91部商業非運輸、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運行和CCAR-121部、CCAR-135部運行;

  (2) 獲得該機型駕駛員執照的培訓大綱中包括相關項目的培訓課程;

  (3) 每一計劃從事的工作項目都經過具備本條(a)所述資格人員的實際指導下的實際操作。

  (e) 制造廠家除了可以對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任何的因設計或者制造問題引起的索賠修理或者改裝外,在滿足下列條件下,還可以依據其型號批準證件或生產許可證件對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實施翻修和改裝:

  (1) 該型號批準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得到了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的批準或認可;

  (2) 翻修和改裝工作在其型號批準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限定的地點,并且在民航總局授權的監察人員的監督下實施。

  第43.13條 維修和改裝后批準恢復使用

  經過維修或改裝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條件后可以批準恢復使用:

  (a) 填寫完成了第43.17條或第43.19條所要求的記錄。

  (b) 對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典型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項目參見本規則附錄E),民航總局規定或者提供的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表格AAC-085參見附錄F)已經填寫完成并經下述任一簽署:

  (1) 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的授權放行人員,對其本單位實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2) 民航總局的監察員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3) 民航總局授權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c) 如果維修或改裝影響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的運行限制或飛行數據,應當按規定對飛行手冊進行適當的修改。

  第43.15條 維修和改裝后批準恢復使用的人員資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可以在其批準的維修范圍內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準航空器和部件恢復使用外,下述人員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后批準其恢復使用:

  (a)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型號航空器,在實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之外的維修和改裝工作后批準其恢復使用;

  (b)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的航空器部件,在實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之外的維修和改裝工作后批準其恢復使用;

  (c)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可以對其本身實施的索賠修理對相應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按照其經批準的質量控制程序批準其恢復使用;除索賠修理之外的翻修和改裝工作,可以由按照CCAR-66部獲得相應執照的人員或者民航總局授權的監察人員批準其恢復使用;

  (d) 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其所實施的勤務、保養和簡單更換工作,在工作完成后批準航空器恢復使用。

  當CCAR-121部和CCAR-135部對按照其運行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在維修和改裝后的恢復使用有任何附加要求時,還應當遵守其相應規定。

  第43.17條 維修和改裝記錄要求

  除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應當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對其實施的維修和改裝工作進行記錄外,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維修記錄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a) 在維修和改裝完成后,應當在其維修記錄上至少記載如下內容:

  (1) 所做的工作描述;

  (2) 工作完成的日期;

  (3) 維修執照持有人簽署姓名及所持執照的編號,批準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復使用。

  (4) 如維修工作是由無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執行,簽署工作者姓名。

  (b) 對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工作,還應當由進行該項工作的人員在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表格AAC-085)上進行記錄。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從事或者指使他人從事偽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維修記錄的活動。

  本條的維修記錄要求不適用于本規則第43.19條要求的檢查記錄。

  第43.19條 附加的檢查的記錄要求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在完成CCAR-91部和CCAR-135部規定的檢查工作后,無論批準或者不批準其恢復使用,都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其中應當至少記載如下內容:

  (a) 檢查的種類和對檢查范圍的簡要敘述;

  (b) 檢查的日期和航空器使用總時間;

  (c) 檢查人員的簽名、執照號、執照種類;

  (d) 除漸進式檢查以外,如果認為航空器是適航的,應當在印有下述聲明或者類似措詞的表格上批準航空器恢復使用。即:“茲證明該航空器已完成(____類型)檢查并被確認為處于適航狀態。”

  (e) 除漸進式檢查以外,如果認為航空器不符合適用的規范、適航指令或者其他經批準的數據,應當在印有下述聲明或者類似措詞的表格上不批準航空器恢復使用。即:“茲證明在(_____類型)檢查中,發現該航空器存在缺陷和不適航的項目。缺陷和不適航的項目的內容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擁有人(或經營人)提供。”

  (f) 對于漸進式檢查,應用下述聲明或者類似措詞聲明,“茲證明根據漸進式的檢查計劃,已經對(航空器或部件)進行了一次例行檢查并對(注明部件)進行了仔細檢查,現(批準或者不批準)其恢復使用。”如果不批準,在記載時應進一步指出“該航空器的缺陷和不適航的項目一覽表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

  (g) 如果按檢查大綱進行檢查,記錄中應注明該檢查大綱編號、所完成的該大綱的有關部分和一份說明所進行的檢查是根據該檢查大綱和相應的程序要求進行的聲明。

  如果發現該航空器不適航,或者不符合適用的型號合格證數據單、適航指令,或者其他適航性所要求的批準的數據,檢查人員應向航空器擁有人或者承租人提供一份經其簽署的、標有日期的缺陷一覽表。對于那些符合MEL規定的允許不工作的項目,檢查人員應在有關的不工作的儀表上、駕駛艙內的操縱裝置處掛上標有“不工作”字樣的告示牌,此告示牌應當符合航空器適航審定的要求,并且這些項目應當添加到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該航空器缺陷一覽表中。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從事或者指使他人從事偽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檢查記錄的活動。

  第43.21條 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報告

  任何人在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過程中發現以下影響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適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適航狀況時,應當在72小時之內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

  (a) 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直升機旋翼系統結構的較大的裂紋、永久變形、燃蝕或嚴重腐蝕;

  (b) 發動機系統、起落架系統和操縱系統的可能影響系統功能的任何缺陷;

  (c) 任何應急系統沒有通過試驗或測試;

  (d) 維修差錯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

  當認為是設計或者制造缺陷時,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還應當將上述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及時向有關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通報。

  第43.23條 維修管理指令

  當維修或者改裝過程中發現某種維修或維修管理活動存在不安全狀況,并且此種不安全狀況可能在其他同類維修或改裝過程中存在或產生時,民航總局將以維修管理指令的形式(維修管理指令樣件參見附錄G)提出維修或者改裝要求。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按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運行的運營人,都必須遵守維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對其有關的航空器進行維修或者改裝。

  對于沒有按照維修管理指令的要求進行維修或者改裝的航空器,任何人不得批準其恢復返回使用。

  第43.25條 罰則

  對于任何違反本規則對航空器或器部件進行維修或者改裝工作的情形,除按照CCAR-91部、CCAR-121部或者CCAR-135部的規定對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處罰外,還將按照其情節的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對實施維修和改裝的單位或者人員進行如下處罰:

  (a) 對于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按照CCAR-145部的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

  (b) 對于涉及到違反CCAR-66部有關規定的持有執照的維修人員,按照CCAR-66部的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

  (c) 對于上述(a)、(b)以外違反本規定的情形,沒有違法所得的,民航總局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43.27條 附則

  本規則自2006年2月16日起施行。

  對于僅從事體育運動航空器的維修和改裝,如符合經民航總局授權的國家體育總局適航委任代表組的相關規定,視為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附錄A: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的范圍和詳細項目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時應當完成下列適用的工作:

  (a) 拆下或打開全部必要的檢查蓋板、接近蓋板、整流罩和發動機罩。并全面地清潔航空器和發動機。

  (b) 對機身和船體組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蒙布和蒙皮:檢查是否有惡化變形、配件不良或不安全的連接,及其他故障。

  (2) 系統和部件:檢查是否有不當的安裝、明顯的缺陷和工作不良。

  (3) 外殼、氣袋、壓載箱和有關的部件:檢查是否處于不良的狀態。

  (c) 對座艙和駕駛艙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全面地檢查是否整潔,是否有可能使控制機構失靈的外物和松動的設備。

  (2) 座椅和座椅安全帶:檢查是否處于不良狀態和有明顯缺陷。

  (3) 窗和風檔:檢查是否損壞和破裂。

  (4) 儀表:檢查其狀況、座架、標識是否符合要求,和檢查其操作性能是否良好。

  (5) 飛行和發動機控制機構:檢查是否安裝正確、操作性能良好。

  (6) 電池:檢查是否安裝正確、充電恰當。

  (7) 各種系統:檢查是否安裝正確和有明顯的缺陷,檢查它們的一般狀況。

  (d) 對發動機和短艙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發動機區段:檢查是否有潤滑油、燃油或液壓液的嚴重滲漏,及檢查此類滲漏的來源。

  (2) 螺栓和螺母:檢查是否有不當的扭矩和明顯的缺陷。

  (3) 內部組件:檢查汽缸壓力是否正常,在濾網和油池放油塞上是否有金屬顆;虍愇。如果汽缸壓縮不充分,則檢查內部的狀態是否不良、內部的容差是否不當。

  (4) 發動機架:檢查是否有裂紋、支架松動和發動機與機架固定不牢。

  (5) 撓性減震器:檢查是否狀態不良、有惡化現象。

  (6) 發動機操縱機構:檢查是否有缺陷、不當的行程和不當的保險。

  (7) 管路、軟管和固定夾:檢查是否有滴漏、不良狀態和松動。

  (8) 排氣管:檢查是否有裂紋、缺陷和不當的連接。

  (9) 附件:檢查安裝是否固定。

  (10) 所有系統:檢查是否安裝不當、整體狀態不良、有缺陷和連接不牢固。

  (11) 發動機罩:檢查是否有裂紋和缺陷。

  (e) 對起落架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所有組件:檢查是否有不良的狀態和不牢固的連接。

  (2) 減震裝置:檢查油液面是否正常。

  (3) 連接點、支架和部件:檢查是否發生了不應有或過分的疲勞和變形。

  (4) 收起和鎖定裝置:檢查是否有不當的運動。

  (5) 液壓管路:檢查是否有滲漏和連接不牢。

  (6) 電氣系統:檢查是否開關被磨損和有不當的運動。

  (7) 機輪:檢查是否有裂紋、缺陷,檢查軸承的狀態。

  (8) 輪胎:檢查是否有磨損和切口。

  (9) 剎車:檢查是否調整不當。

  (10) 浮筒和滑橇:檢查是否連接不牢固、有明顯的缺陷。

  (f) 對機翼和中段組件的各種構件進行一般狀況的檢查,檢查蒙布或蒙皮是否有惡化變形、不牢固的連接和其他故障。

  (g) 對整個尾翼組件的各種構件和系統進行一般狀況的檢查,檢查蒙布或蒙皮是否有惡化變形、不牢固的連接和其他故障。

  (h) 對螺旋槳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螺旋槳組件:檢查是否有裂紋、刻痕、劃痕和漏油。

  (2) 螺栓:檢查是否有不當的扭矩和保險不適當。

  (3) 防冰裝置:檢查是否運作不當和有明顯的缺陷。

  (4) 控制系統:檢查是否運作不當、安裝不牢固和動作受限。

  (i) 對無線電系統的下列組件進行檢查:

  (1) 無線電和電子設備:檢查是否安裝不當和工作不當。

  (2) 布線和電路:檢查是否路線不當、安裝不牢固和有明顯的缺陷。

  (3) 接地和屏蔽:檢查是否安裝不當和狀態不良。

  (4) 天線,包括拖曳天線:檢查是否狀態良好、安裝牢固、工作正常。

  (j) 對本附錄中未列出的、已安裝的其他構件進行檢查,檢查其安裝是否牢固、工作是否正常。

  附錄B: 高度表系統的測試和檢查

  對高度表系統進行測試和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對靜壓系統進行測試和檢查時:

  (1) 保證系統內無水氣和障礙物。

  (2) 確定系統的氣密性符合規章CCAR23.1325或CCAR25.1325的要求。

  (3) 如果安裝了靜壓口加熱器,確定加熱器處于工作狀態。

  (4) 在各種飛行狀態下,機體表面的改變或變形,不得影響靜壓系統內氣壓與實際環境靜氣壓之間的關系。

  (b) 對高度表進行測試和檢查時:

  (1) 應當由合格的維修單位根據下列規定進行測試。各項性能測試應當在儀表受到振動的狀況下進行或者按民航總局規定的方式進行。當測試時的溫度與環境溫度(約250C)偏差較大時,應對溫度進行修正。

  (i) 刻度誤差測試。當氣壓表指針位于1013.33毫巴(29.92英寸汞柱高)時,應按表I規定的高度依次給高度表連續加壓,施加的最大壓力應為安裝此高度表的飛機的最大運行高度的壓力。減壓試驗時,在直到離測試點大約不到610米(2000英尺)前,其減壓速率應不大于每分鐘6100米(20000英尺)。接近測試點時的減壓速率應與測試設備相匹配。在記錄數據前,應對每一試驗點的壓力至少保持1分鐘,但不得超過10分鐘。各測試點的誤差應不大于表I規定的允許值。

  (ii) 滯后測試。滯后測試應在高度表初始加壓至(b)(i)規定的高度表誤差的測試的上限所對應的壓力后, 15分鐘內開始。并且滯后測試應在該高度表處于該壓力下進行。減壓速率應模擬為每分鐘1520米(5000英尺)到6100米(20000英尺)的高度下降率,直到離第一測試點不足910米(3000英尺)(最大高度的50%)。然后,以每分鐘大約910米(3000英尺)的速率接近測試點。在記錄讀數前,高度表應在該壓力下至少保持5分鐘,但不得超過15分鐘。記錄讀數后,仍以上述方式繼續增大壓力,直到達到第二個測試點的相應壓力(最大高度的40%)為止。在記錄讀數前,高度表應在該壓力下至少保持1分鐘,但不得超過10分鐘。記錄讀數后,仍以上述方式繼續增大壓力,直到達到大氣壓力為止。高度表在這二個測試點上的讀數和在(b)(i)節規定測試中記錄下的高度對應的高度表讀數差不得大于表II規定的容差。

  (iii) 滯后效應測試。(b)(ii)規定的滯后測試完成后5分鐘之內,已根據大氣壓的變化進行校正的高度表讀數和原始大氣壓讀數,不得大于表II規定的允許容差。

  (iv) 摩擦力測試。高度表應進行減壓速率穩定在大約每分鐘 215米(750英尺)的測試。在表III列出的每一高度上,振動后指針讀數的變化不應大于表 III 列出的相應允許容差。

  (v) 高度表外殼漏氣測試。當表內的壓力相當于5500米(18000英尺)時,由于高度表外殼的漏氣,高度表讀數的變幅在一分鐘內,不得大于表II規定的允許值。

  (vi) 氣壓表誤差測試。在恒定的大氣壓力條件下,將氣壓表在調整的范圍內調在表IV列出的各個氣壓值上,其指針的高度誤差應在表IV列出的容差內,其誤差不超過7.6米(25英尺)。

  (2) 帶有計算系統的大氣數據計算機式高度表,或者具有大氣數據校正功能的高度表,可根據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和制造商規定的規范進行測試。

  (c) 對自動壓力高度報告設備和空中交通管制應答機系統進行聯合測試時。應當由合格的人員,根據本附錄(a)規定的條件進行測試。已安裝的ATC應答機應在足夠的測試點上,在接到模式C訊問,發出應答信號時,測量自動壓力高度,以保證高度報告設備、高度表和ATC應答機發揮其安裝在該航空器上的應有功能。自動報告輸出信號同高度表顯示的高度誤差不得大于38米(125英尺)。

  (d) 記錄。記錄的內容、形式和處置應當符合本規章的要求。高度表測試人員應在高度表上記錄測試日期和該表可達到的最大高度;批準飛機放行的人員,應將該數據記入飛機履歷本或其他的永久性記錄中。

  附錄B:表 I

  高度

  (英尺)

  等效壓力

  (英寸汞柱)

  允許誤差

  +/-(英尺)

  -1000

  31.018

  20

  0

  29.921

  20

  500

  29.385

  20

  1000

  28.856

  20

  1500

  28.335

  25

  2000

  27.821

  30

  3000

  26.817

  30

  4000

  25.842

  35

  6000

  23.978

  40

  8000

  22.225

  60

  10000

  20.577

  80

  12000

  19.029

  90

  14000

  17.577

  100

  16000

  16.216

  110

  18000

  14.942

  120

  20000

  13.750

  130

  22000

  12.636

  140

  25000

  11.104

  155

  30000

  8.885

  180

  35000

  7.041

  205

  40000

  5.538

  230

  45000

  4.355

  255

  50000

  3.425

  280

  附錄B:表 II 測試精度

  測試

  精度(英尺)

  高度表外殼漏氣

  +/-100

  滯后測試:第一測試點(最大高度的50%)

  75

  第二測試點(最大高度的40%)

  75

  滯后效應測試

  30

  附錄B:表 III 磨擦力

  高度(英尺)

  精度(英尺)

  1000

  +/-70

  2000

  70

  3000

  70

  5000

  70

  10000

  80

  15000

  90

  20000

  100

  25000

  120

  30000

  140

  35000

  160

  40000

  180

  50000

  250

  附錄B:表 IV 氣壓高度差

  氣壓(英寸水銀柱)

  高度差(英尺)

  28.10

  -1727

  28.50

  -1340

  29.00

  -863

  29.50

  -392

  29.92

  0

  30.50

  +531

  30.90

  +893

  30.99

  +974

  附錄C: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的測試和檢查

  進行ATC應答機測試時,應當滿足本附錄的要求。測試設備可以使用試驗臺測試設備也可以使用便攜式測試設備。如果使用與航空器天線系統適當聯接的便攜式測試設備測試空管雷達信標系統(ATCRBS)時,則以每秒235次額定詢問率操作該設備,以避免可能產生的ATCRBS的干擾。對S模式應答機,應當以每秒50個S模式問訊信號進行測試。當使用便攜式測試設備進行本附錄(c)(1)要求的接收機靈敏度檢測時,允許有3個dB的損失,以補償天線耦合誤差。

  (a) 無線電應答頻率測試:

  (1) 對于各種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1090?3 MHZ。

  (2) 對于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 1090?3 MHZ。

  (3) 對于裝有備選的1090?1MHz應答頻率的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正確。

  (4) 對于1A、2A、3A和4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1090 ? 1 MHz。

  (b) 抑制測試:在用3/A模式以每秒230至1000個訊問信號的速率對1B和2B級ATCRBS應答機,或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詢問時;或者在用按3/A模式以每秒230至1200個訊問信號的速率對1A和2A級ATCRBS應答機,或1B、2A、3B和4級S模式應答機詢問時:

  (1) 驗證當P2脈沖的振幅等于P1脈沖時,應答機對 ATCRBS訊問信號大于1%時,不做應答。

  (2) 驗證當P2脈沖的振幅比P1脈沖少9個dB時,應答機應答至少90%的ATCRBS訊問信號。如果測試采用幅射狀信號,訊問速率應為每秒235?5個訊問信號。如果使用更高詢問率的檢測設備,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

  (c) 接收機靈敏度測試

  (1) 對于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應確證該系統的接收機最小觸發靈敏度(MTL)為-73?4dbm,或者對于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接收機對于S模式(P6型)訊問信號的最小觸發靈敏度(MTL)為-73 ? 3 dbm,而使用的檢測設備應當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種:

  (i) 與發射線路的天線端相聯;

  (ii) 用帶損失修正的傳輸線與應答機的天線終端相聯;

  (iii) 采用了幅射信號。

  (2) 對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及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 3/A模式和C模式接收機靈敏度的誤差不大于1dB。

  (d) 射頻(RF)峰值輸出功率測試:

  (1) 采用上述 (c)(1)(i)、(ii)和(iii)規定的同樣條件,確證應答機的RF輸出功率保持在該級應答機規格的范圍內。

  (i) 對于1A和2A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i) 對于1B和2B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iii) 對于1A、2A、3A和4級和采用了備選RF高峰值輸出功率的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v) 對于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v) 對于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或者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大峰值輸出功率不大于27.0dbw(500瓦)。

  對S模式應答機,除要進行上述測試外,還應當進行(e)至(k)要求的測試。

  (e) 模式多樣性發射信道隔離測試:對于采用多樣性運作的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比非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至少多20 dB。

  (f) S模式地址測試:使用其正確的地址和至少二個不正確的地址,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該應答機只應答其指定的地址。訊問的速率應為每秒50個訊問信號的標稱速率。

  (g) S模式格式測試:用應答機裝備的上行格式(UF)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應答的格式正確。采用偵察格式UF=4和5。確證對UF=4的應答中報告的高度,與有效的ATCRBS模式C應答中報告的一樣。確證對UF=5的應答中報告的標識,與有效的ATCRBS模式3/A應答中報告的一樣。如果應答機有這樣的裝備,請采用通訊格式UF=20、21和24。

  (h) S模式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S模式只全呼叫格式UF=11和ATCRBS/S模式全呼叫格式(1.6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在應答中(下行格式DF=11)報告的是正確的地址和能力。

  (i) 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格式(0.8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沒有產生任何應答。

  (j) 間歇振蕩器測試:確證S模式應答機能產生正確的間歇振蕩,約每秒一次。

  (k) 記錄:記錄的內容、形式和處置應當遵守本規章的要求。

  附錄D: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

  持有CCAR61部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該其所擁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實施以下不涉及復雜工序的維修項目:

  (a) 更換起落架輪胎。

  (b) 通過加注潤滑油或氣體,或加注二者,保養起落架的減震支柱。

  (c) 保養起落架輪子的軸承,如清潔和加注潤滑油。

  (d) 更換保險絲或扁銷鍵。

  (e) 加注潤滑油,不要求拆解,但可以拆卸非結構性部件,如面板、外殼和擋板。

  (f) 更新液壓儲存器里的液壓液。

  (g) 更換座椅安全帶。

  (h) 更換位置燈和著陸燈的燈泡、反射面和透鏡。

  (i) 清洗或更換燃油和潤滑油濾網或過濾器部件。

  (j) 更換和保養電池。

  (k) 拆除、檢查和更換磁性金屬屑探測器。

  附錄E:典型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項目

  本規則規定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典型項目如下:

  (a) 重要改裝:

  (1) 機身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航空器規范內的,對機身的下列部件和類型的改裝,即為機身的重要改裝:

  (i) 機翼;

  (ii) 尾翼表面;

  (iii) 機身;

  (iv) 發動機機架;

  (v) 控制系統;

  (vi) 起落架;

  (vii) 船體或浮筒;

  (viii) 機身的構件,包括翼梁、肋條、接頭、減震器、拉桿、整流罩和平衡塊;

  (ix) 部件的液壓和電作動系統;

  (x) 旋翼葉片;

  (xi) 改變空機重量或重心,造成航空器審定最大重量或重心極限的增加;

  (xii) 改變燃油、潤滑油、冷卻、加熱、座艙壓力、電氣、液壓、除冰或排氣等系統的基本設計;

  (xiii) 對機翼、固定的或可移動的控制面的更改,該更改可影響顫振和振動特性。

  (2) 動力裝置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發動機規范內的,對動力裝置的下列改裝,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改裝:

  (i) 把航空器的發動機從一種經批準的型號改為另一種型號,涉及到壓縮比、螺旋槳減速齒輪、葉輪齒輪比,或更換重要的發動機部件并需要重新在發動機上作大量的工作和檢測。

  (ii) 采用非原生產廠家的零件或局方未批準的零件,替換航空器發動機結構部件。

  (iii) 安裝未批準使用在該發動機上的附件。

  (iv) 拆除航空器或發動機規范上列為必要設備的部件。

  (v) 安裝其他未經批準的結構部件。

  (vi) 為采用發動機規范未列出的某種規格的燃油而更改部件。

  (3) 螺旋槳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螺旋槳規范內的,對螺旋槳的下列改裝,即為螺旋槳的重要改裝:

  (i) 葉片的設計更改。

  (ii) 槳轂的設計更改。

  (iii) 調節或控制的設計更改。

  (iv) 安裝螺旋槳調速或順槳系統。

  (v) 安裝螺旋槳除冰系統。

  (vi) 安裝該螺旋槳未獲批準安裝的部件。

  (3) 設備重要改裝:不按設備制造廠商的建議,也不是根據適航指令,對設備基本設計做出的更改,即為設備的重要改裝。此外,對根據型號合格證或技術標準規定批準的無線電通訊和導航設備的更改,如果會影響頻率的穩定性、噪聲水平、靈敏度、選擇性、失真度、寄生幅射、AVC特性,或對環境測試條件的適應性。這類更改及其他會影響設備工作性能的更改,也屬于重要改裝。

  (b) 重要修理:

  (1) 機身的重要修理:對機身下列部件的主要結構部件或其更換件進行的加強、加固、拼接和制造,即為機身的重要修理。而通過鉚接或焊接來對其主要結構件進行的更換也屬于機身的重要修理。

  (i) 箱型梁。

  (ii) 單殼式或半單殼式機翼或控制面。

  (iii) 機翼縱梁或弦構件。

  (iv) 翼梁。

  (v) 翼梁緣條。

  (vi) 桁架式梁構件。

  (vii) 薄板梁網。

  (viii) 船殼或浮筒龍骨和頜線構件。

  (ix) 用做覆蓋機翼或尾翼表面的緣條材料,其波紋板壓制構件。

  (x) 機翼的主要肋條和壓制構件。

  (xi) 機翼或尾翼面的支柱。

  (xii) 發動機架。

  (xiii) 機身大梁。

  (xiv) 側桁架、水平桁架或艙壁的構件。

  (xv) 主要座椅支柱和托架。

  (xvi) 起落架支柱。

  (xvii) 輪軸。

  (xviii) 機輪。

  (xix) 滑橇和滑橇支座。

  (xx) 控制系統的部件,如控制桿、踏板、軸、托架或支架。

  (xxi) 涉及更換材料的修理。

  (xxii) 采用金屬或膠合板壓合蒙皮,修理受損區域,在任何方向上的長度超過6英寸。

  (xxiii) 通過增加縫合,修理蒙皮板的某些部分。

  (xxiv) 蒙皮板的拼接。

  (xxv) 修理3個或3個以上相鄰的機翼或控制面的肋條,或機翼前緣和這些相鄰肋條之間的控制面。

  (xxvi) 修理織物蒙皮,涉及的區域大于二個相鄰肋條所要求的面積。

  (xxvii) 更換在機翼、機身、水平尾翼和控制面等織物蒙皮部件上的織物。

  (xxviii) 修理移動式或固定式燃油箱和潤滑油箱,包括換底。

  (2) 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對發動機下列部件和類型的修理,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

  (i) 從安裝有增壓器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 從沒有安裝螺旋槳減速正齒輪傳動裝置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i) 利用焊接、電鍍、金屬噴涂或其他方法,對發動機結構部件進行特殊修理。

  (3) 螺旋槳重要修理:螺旋槳下列類型的修理屬于螺旋槳的重要修理。

  (i) 修理或加強鋼制槳葉。

  (ii) 修理或加工鋼制槳轂。

  (iii) 切短葉片。

  (iv) 木制螺旋槳的重新去尖。

  (v) 更換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的外層。

  (vi) 修理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轂里拉長的螺孔。

  (vii) 木葉片的鑲嵌工作。

  (viii) 修理接合葉片。

  (ix) 更換螺旋槳尖端的織物。

  (x) 更換塑料蒙皮。

  (xi) 修理螺旋槳調速器。

  (xii) 大修可控螺距螺旋槳。

  (xiii) 修理齒輪的深齒、切口、疤痕、裂痕,拉直鋁制葉片。

  (xix) 修理或更換葉片的內部構件。

  (4) 設備的重要修理:對設備進行下列類型的修理,即為設備的重要修理。

  (i) 儀表的校準和修理。

  (ii) 無線電設備的校準。

  (iii) 電氣配件磁場線圈的重繞。

  (iv) 完全拆解復合式液壓動力閥。

  (v) 修理壓力型汽化器及壓力型燃油泵、潤滑油泵和液壓泵。

  附錄B:表 I

  高度

  (英尺)

  等效壓力

  (英寸汞柱)

  允許誤差

  +/-(英尺)

  -1000

  31.018

  20

  0

  29.921

  20

  500

  29.385

  20

  1000

  28.856

  20

  1500

  28.335

  25

  2000

  27.821

  30

  3000

  26.817

  30

  4000

  25.842

  35

  6000

  23.978

  40

  8000

  22.225

  60

  10000

  20.577

  80

  12000

  19.029

  90

  14000

  17.577

  100

  16000

  16.216

  110

  18000

  14.942

  120

  20000

  13.750

  130

  22000

  12.636

  140

  25000

  11.104

  155

  30000

  8.885

  180

  35000

  7.041

  205

  40000

  5.538

  230

  45000

  4.355

  255

  50000

  3.425

  280

  附錄B:表 II 測試精度

  測試

  精度(英尺)

  高度表外殼漏氣

  +/-100

  滯后測試:第一測試點(最大高度的50%)

  75

  第二測試點(最大高度的40%)

  75

  滯后效應測試

  30

  附錄B:表 III 磨擦力

  高度(英尺)

  精度(英尺)

  1000

  +/-70

  2000

  70

  3000

  70

  5000

  70

  10000

  80

  15000

  90

  20000

  100

  25000

  120

  30000

  140

  35000

  160

  40000

  180

  50000

  250

  附錄B:表 IV 氣壓高度差

  氣壓(英寸水銀柱)

  高度差(英尺)

  28.10

  -1727

  28.50

  -1340

  29.00

  -863

  29.50

  -392

  29.92

  0

  30.50

  +531

  30.90

  +893

  30.99

  +974

  附錄C: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的測試和檢查

  進行ATC應答機測試時,應當滿足本附錄的要求。測試設備可以使用試驗臺測試設備也可以使用便攜式測試設備。如果使用與航空器天線系統適當聯接的便攜式測試設備測試空管雷達信標系統(ATCRBS)時,則以每秒235次額定詢問率操作該設備,以避免可能產生的ATCRBS的干擾。對S模式應答機,應當以每秒50個S模式問訊信號進行測試。當使用便攜式測試設備進行本附錄(c)(1)要求的接收機靈敏度檢測時,允許有3個dB的損失,以補償天線耦合誤差。

  (a) 無線電應答頻率測試:

  (1) 對于各種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1090±3 MHZ。

  (2) 對于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 1090±3 MHZ。

  (3) 對于裝有備選的1090±1MHz應答頻率的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正確。

  (4) 對于1A、2A、3A和4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1090 ± 1 MHz。

  (b) 抑制測試:在用3/A模式以每秒230至1000個訊問信號的速率對1B和2B級ATCRBS應答機,或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詢問時;或者在用按3/A模式以每秒230至1200個訊問信號的速率對1A和2A級ATCRBS應答機,或1B、2A、3B和4級S模式應答機詢問時:

  (1) 驗證當P2脈沖的振幅等于P1脈沖時,應答機對 ATCRBS訊問信號大于1%時,不做應答。

  (2) 驗證當P2脈沖的振幅比P1脈沖少9個dB時,應答機應答至少90%的ATCRBS訊問信號。如果測試采用幅射狀信號,訊問速率應為每秒235±5個訊問信號。如果使用更高詢問率的檢測設備,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

  (c) 接收機靈敏度測試

  (1) 對于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應確證該系統的接收機最小觸發靈敏度(MTL)為-73±4dbm,或者對于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接收機對于S模式(P6型)訊問信號的最小觸發靈敏度(MTL)為-73 ± 3 dbm,而使用的檢測設備應當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種:

  (i) 與發射線路的天線端相聯;

  (ii) 用帶損失修正的傳輸線與應答機的天線終端相聯;

  (iii) 采用了幅射信號。

  (2) 對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及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 3/A模式和C模式接收機靈敏度的誤差不大于1dB。

  (d) 射頻(RF)峰值輸出功率測試:

  (1) 采用上述 (c)(1)(i)、(ii)和(iii)規定的同樣條件,確證應答機的RF輸出功率保持在該級應答機規格的范圍內。

  (i) 對于1A和2A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i) 對于1B和2B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iii) 對于1A、2A、3A和4級和采用了備選RF高峰值輸出功率的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v) 對于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v) 對于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或者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大峰值輸出功率不大于27.0dbw(500瓦)。

  對S模式應答機,除要進行上述測試外,還應當進行(e)至(k)要求的測試。

  (e) 模式多樣性發射信道隔離測試:對于采用多樣性運作的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比非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至少多20 dB。

  (f) S模式地址測試:使用其正確的地址和至少二個不正確的地址,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該應答機只應答其指定的地址。訊問的速率應為每秒50個訊問信號的標稱速率。

  (g) S模式格式測試:用應答機裝備的上行格式(UF)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應答的格式正確。采用偵察格式UF=4和5。確證對UF=4的應答中報告的高度,與有效的ATCRBS模式C應答中報告的一樣。確證對UF=5的應答中報告的標識,與有效的ATCRBS模式3/A應答中報告的一樣。如果應答機有這樣的裝備,請采用通訊格式UF=20、21和24。

  (h) S模式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S模式只全呼叫格式UF=11和ATCRBS/S模式全呼叫格式(1.6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在應答中(下行格式DF=11)報告的是正確的地址和能力。

  (i) 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格式(0.8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沒有產生任何應答。

  (j) 間歇振蕩器測試:確證S模式應答機能產生正確的間歇振蕩,約每秒一次。

  (k) 記錄:記錄的內容、形式和處置應當遵守本規章的要求。

  附錄D: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

  持有CCAR61部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該其所擁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實施以下不涉及復雜工序的維修項目:

  (a) 更換起落架輪胎。

  (b) 通過加注潤滑油或氣體,或加注二者,保養起落架的減震支柱。

  (c) 保養起落架輪子的軸承,如清潔和加注潤滑油。

  (d) 更換保險絲或扁銷鍵。

  (e) 加注潤滑油,不要求拆解,但可以拆卸非結構性部件,如面板、外殼和擋板。

  (f) 更新液壓儲存器里的液壓液。

  (g) 更換座椅安全帶。

  (h) 更換位置燈和著陸燈的燈泡、反射面和透鏡。

  (i) 清洗或更換燃油和潤滑油濾網或過濾器部件。

  (j) 更換和保養電池。

  (k) 拆除、檢查和更換磁性金屬屑探測器。

  附錄E:典型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項目

  本規則規定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典型項目如下:

  (a) 重要改裝:

  (1) 機身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航空器規范內的,對機身的下列部件和類型的改裝,即為機身的重要改裝:

  (i) 機翼;

  (ii) 尾翼表面;

  (iii) 機身;

  (iv) 發動機機架;

  (v) 控制系統;

  (vi) 起落架;

  (vii) 船體或浮筒;

  (viii) 機身的構件,包括翼梁、肋條、接頭、減震器、拉桿、整流罩和平衡塊;

  (ix) 部件的液壓和電作動系統;

  (x) 旋翼葉片;

  (xi) 改變空機重量或重心,造成航空器審定最大重量或重心極限的增加;

  (xii) 改變燃油、潤滑油、冷卻、加熱、座艙壓力、電氣、液壓、除冰或排氣等系統的基本設計;

  (xiii) 對機翼、固定的或可移動的控制面的更改,該更改可影響顫振和振動特性。

  (2) 動力裝置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發動機規范內的,對動力裝置的下列改裝,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改裝:

  (i) 把航空器的發動機從一種經批準的型號改為另一種型號,涉及到壓縮比、螺旋槳減速齒輪、葉輪齒輪比,或更換重要的發動機部件并需要重新在發動機上作大量的工作和檢測。

  (ii) 采用非原生產廠家的零件或局方未批準的零件,替換航空器發動機結構部件。

  (iii) 安裝未批準使用在該發動機上的附件。

  (iv) 拆除航空器或發動機規范上列為必要設備的部件。

  (v) 安裝其他未經批準的結構部件。

  (vi) 為采用發動機規范未列出的某種規格的燃油而更改部件。

  (3) 螺旋槳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螺旋槳規范內的,對螺旋槳的下列改裝,即為螺旋槳的重要改裝:

  (i) 葉片的設計更改。

  (ii) 槳轂的設計更改。

  (iii) 調節或控制的設計更改。

  (iv) 安裝螺旋槳調速或順槳系統。

  (v) 安裝螺旋槳除冰系統。

  (vi) 安裝該螺旋槳未獲批準安裝的部件。

  (3) 設備重要改裝:不按設備制造廠商的建議,也不是根據適航指令,對設備基本設計做出的更改,即為設備的重要改裝。此外,對根據型號合格證或技術標準規定批準的無線電通訊和導航設備的更改,如果會影響頻率的穩定性、噪聲水平、靈敏度、選擇性、失真度、寄生幅射、AVC特性,或對環境測試條件的適應性。這類更改及其他會影響設備工作性能的更改,也屬于重要改裝。

  (b) 重要修理:

  (1) 機身的重要修理:對機身下列部件的主要結構部件或其更換件進行的加強、加固、拼接和制造,即為機身的重要修理。而通過鉚接或焊接來對其主要結構件進行的更換也屬于機身的重要修理。

  (i) 箱型梁。

  (ii) 單殼式或半單殼式機翼或控制面。

  (iii) 機翼縱梁或弦構件。

  (iv) 翼梁。

  (v) 翼梁緣條。

  (vi) 桁架式梁構件。

  (vii) 薄板梁網。

  (viii) 船殼或浮筒龍骨和頜線構件。

  (ix) 用做覆蓋機翼或尾翼表面的緣條材料,其波紋板壓制構件。

  (x) 機翼的主要肋條和壓制構件。

  (xi) 機翼或尾翼面的支柱。

  (xii) 發動機架。

  (xiii) 機身大梁。

  (xiv) 側桁架、水平桁架或艙壁的構件。

  (xv) 主要座椅支柱和托架。

  (xvi) 起落架支柱。

  (xvii) 輪軸。

  (xviii) 機輪。

  (xix) 滑橇和滑橇支座。

  (xx) 控制系統的部件,如控制桿、踏板、軸、托架或支架。

  (xxi) 涉及更換材料的修理。

  (xxii) 采用金屬或膠合板壓合蒙皮,修理受損區域,在任何方向上的長度超過6英寸。

  (xxiii) 通過增加縫合,修理蒙皮板的某些部分。

  (xxiv) 蒙皮板的拼接。

  (xxv) 修理3個或3個以上相鄰的機翼或控制面的肋條,或機翼前緣和這些相鄰肋條之間的控制面。

  (xxvi) 修理織物蒙皮,涉及的區域大于二個相鄰肋條所要求的面積。

  (xxvii) 更換在機翼、機身、水平尾翼和控制面等織物蒙皮部件上的織物。

  (xxviii) 修理移動式或固定式燃油箱和潤滑油箱,包括換底。

  (2) 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對發動機下列部件和類型的修理,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

  (i) 從安裝有增壓器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 從沒有安裝螺旋槳減速正齒輪傳動裝置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i) 利用焊接、電鍍、金屬噴涂或其他方法,對發動機結構部件進行特殊修理。

  (3)螺旋槳重要修理:螺旋槳下列類型的修理屬于螺旋槳的重要修理。

  (i) 修理或加強鋼制槳葉。

  (ii) 修理或加工鋼制槳轂。

  (iii) 切短葉片。

  (iv) 木制螺旋槳的重新去尖。

  (v) 更換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的外層。

  (vi) 修理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轂里拉長的螺孔。

  (vii) 木葉片的鑲嵌工作。

  (viii) 修理接合葉片。

  (ix) 更換螺旋槳尖端的織物。

  (x) 更換塑料蒙皮。

  (xi) 修理螺旋槳調速器。

  (xii) 大修可控螺距螺旋槳。

  (xiii) 修理齒輪的深齒、切口、疤痕、裂痕,拉直鋁制葉片。

  (xix) 修理或更換葉片的內部構件。

  (4) 設備的重要修理:對設備進行下列類型的修理,即為設備的重要修理。

  (i) 儀表的校準和修理。

  (ii) 無線電設備的校準。

  (iii) 電氣配件磁場線圈的重繞。

  (iv) 完全拆解復合式液壓動力閥。

  (v) 修理壓力型汽化器及壓力型燃油泵、潤滑油泵和液壓泵。

  附件F: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AAC 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

  (機體、動力裝置、螺旋槳和設備裝置)

  中國北京 (100710)

  東四西大街 155#

  傳真:86-10-64030987

  1. 航空器

  制造廠家

  型號

  序號

  國籍和登記注冊標志

  2. 所有人/營運人

  名稱

  地址

  3.修理或改裝項目

  機體□ 動力裝置□ 螺旋槳□ 設備裝置□

  名稱

  制造廠家

  型號

  序號

  類型

  修理

  改裝

  4.符合性申明

  機構名稱和地址

  機構類型

  機構的證書編號

  □

  CAAC批準/授權的維修人員

  □

  CAAC批準的單位

  □

  制造廠家

  □

  制造廠家授權/批準的單位

  茲證明上述第3欄中填寫的項目及下面第6欄的工作概述所進行的修理和改裝完全符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的要求并正確屬實。

  日期:

  承修單位授權負責人簽字:

  5.批準放行

  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規定,經下述人員檢查,現對上述第3欄中的項目

  放行□ 拒絕放行□

  批準:

  □

  CAAC持續適航監察員

  □

  CAAC委任代表

  □

  CAAC批準的維修單位

  □

  其他

  批準或拒絕放行日期:

  授權責任人簽字:

  注意:任何對飛機重量和平衡使用限制的更改均須記錄在有關的飛機記錄中,所有的改裝工作均應確保與有關適航要求的連續符合性。

  6.完成維修工作的概述(如本頁不夠,需另加附頁。要求對航空器所屬國、注冊號碼、試驗數據、承修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日期進行闡述。)

  附錄G:維修管理指令樣式

  維修管理指令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編號: 頒發日期:

  標題:(本維修管理指令的主題)

  正文:

  編寫人:

  批準人:

  頒發部門

  聯系方式:

  CCAR-91部引用CCAR-43部條款勘誤表

  91部條款號

  引用43部條款號

  現43部條款號

  備注

  91.303

  CCAR-43部

  CCAR-43部標題不一致

  91.305

  43.11

  43.19

  原引用錯誤

  91.307

  43.15

  43.15

  43.19或43.21

  43.17或43.19

  43.19→43.17

  43.21→43.19

  91.309

  43.15

  43.15

  91.311

  附錄D

  附錄B

  附錄D→附錄B

  附錄D(a)

  附錄B(a)

  91.313

  附錄E

  附錄C

  附錄E→附錄C

  附錄E(c)

  附錄C(c)

  91.317

  43.9

  43.17

  原引用錯誤

  43.21

  43.19

  43.21→43.19

  91.411

  43.19

  43.19

  原引用錯誤,不受影響

  附B

  附錄D

  附錄B

  附錄D→附錄B

  43.19

  43.17

  43.19→43.17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59號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已經2005年12月3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

  局長:楊元元

  二〇〇六年元月十六日

  關于《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部)的編制說明

  一。制定背景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航空業已經逐步進入從單一的公共航空運輸發展為包括公務飛行、通用航空、航空體育運動和私用航空等多方面齊頭并進的局面。為適應這一發展形勢的需要,民航總局針對民用航空器不同的運行種類,分別制定或正在制定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等運行和飛行規則,在保證飛行安全的基礎上,改變了以往統一以運輸航空公司運行批準的方式和程序應對所有航空運營人或航空器使用人。航空器的維修活動作為保障航空器正常運行和飛行安全的基礎工作,對其管理也需要根據運行和飛行管理方式的改變進行相應的調整。

  自1988年11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維修許可審定》(CCAR-145部)發布以來,雖經過多次修訂,但一直以CCAR-145部對所有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活動進行管理。CCAR-145部適用的對象為包含一定組織機構的維修單位,難以適用機隊規模小和涉及人員少的航空器運行的需要,因此需要一部不局限于CCAR-145部維修單位管理方式的管理法規,在保證維修標準和飛行安全的基礎上,簡化管理方式和程序,以適應我國航空業多方面共同發展的需要。

  國際上的經驗也表明,民航當局對民用航空器維修的管理的方式根據不同的情況多種多樣。如美國聯邦航空局(FAA)僅針對民用航空器的商業維修活動要求必須按照聯邦航空條例FAR-145部獲得批準,而其他情況則按照聯邦航空條例FAR-43部的規則進行維修即可;歐洲的聯合航空要求JAR-145部也僅適用于商業航空運輸航空器的維修,商業航空運輸航空器之外的維修則由各聯合航空當局(JAA)成員國自行管理。

  二。制定思路和主要內容

  CCAR-43部雖然制定晚于CCAR-145部,但其定位為民用航空器維修和改裝的一般規則,包含航空器維修和改裝的依據文件、工具設備、航材、工作環境、人員資格、記錄和放行要求、相關的管理規定等基本要求。維修單位按照CCAR-145部實施的維修視為符合CCAR-43部的一種情況。

  CCAR-43部作為民用航空器維修和改裝的一般規則,除運行規章確定要求按照CCAR-145部的規則對相應民用航空器進行維修的情況外,航空運營人或者航空器的使用人則可以僅按照CCAR-43部的規則對其航空器實施維修和改裝,而不是必須按照CCAR-145部的規則實施維修和改裝。

  三。制定過程

  CCAR-43部最早起草于2003年,并于2004年1月結合CCAR-91的發布完成了討論稿,經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組織的多次內部討論,于2005年1月完成了征求意見稿,并組織了各管理局、航空公司參加的征求意見會。根據會議反饋意見,飛行標準司又組織人員多次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訂,最終于2005年7月完成了報批稿。2005年9月,經民航總局組織的公眾聽證會討論后,于2005年12月31日由民航總局局務會議通過。

  四。特殊說明

  CCAR-43部中維修與改裝并列,是由于其定義與CCAR-145部所述的維修和改裝存在差別。

  CCAR-43部中維修的定義不包括改裝,而改裝的定義則包括了改裝的方案及其實施;CCAR-145部中維修的定義包括改裝,但其所述的改裝僅指改裝的實施。

  CCAR-43部中維修和改裝的定義將作為一種基本定義,在相應的航空器運行規章中普遍適用;而CCAR-145部維修的定義包括改裝僅為規章闡述方便的目的,不作為基本定義。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第43.1條 依據和目的

  為保證民用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和飛行安全,規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維修和改裝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43.3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持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頒發的下述適航證件的航空器的維修和改裝工作:

  (a) 持有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的航空器;

  (b) 除濕租以外的,持有外國航空器適航證認可證書的航空器;

  (c) 除驗證飛行為目的的第I類特許飛行證以外的,持有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

  第43.5條 定義

  本規則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a) 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測、修理、排故、定期檢修、翻修工作。

  (b) 改裝: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進行的超出其原設計狀態的任何改變,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c) 修理:是指對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損傷或者缺陷進行處理,使其達到在規定的限制范圍內繼續使用的工作統稱。修理是維修工作的一種。

  (d) 重要改裝:是指沒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的設計規范中,并且可能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改裝,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改裝。

  (e) 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確的實施,將可能導致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工作。

  (f) 翻修:是指通過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

  (g) 航空器部件:本規則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和零部件。

  (h) 時壽件:指在航空器、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下簡稱航空產品)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有強制更換要求的部件。

  第43.7條 一般工作準則

  任何人在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維修或改裝工作時,都應當遵守如下準則:

  (a) 使用航空器制造廠的現行有效的維修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的方法、技術要求或實施準則。當使用其它方法、技術要求或實施準則時,應當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并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的適航性限制項目。

  (b) 使用保證維修和改裝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業準則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設備(包括測試設備);如果涉及到制造廠推薦的專用設備,工作中應當使用這些設備。當使用制造廠推薦專用設備的替代設備時,應當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

  (c) 使用能保證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達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狀態或者適當的改裝狀態的合格航材(包括氣動特性、結構強度、抗振及抗損性和其它影響適航的因素)。當使用航材的替代品時,應當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

  (d) 工作環境應當滿足維修或者改裝工作任務的要求;當因氣溫、濕度、雨、雪、冰、雹、風、光和灰塵等因素影響而不能進行工作時,應當在工作環境恢復正常后開始工作。

  對于按照CCAR-91、CCAR-121、CCAR-135部獲得批準的運營人,其獲得批準的運行規范中包含的工作準則視為符合本條要求。

  第43.9條 附加的檢查工作準則

  任何人在實施CCAR-91部和CCAR-135部要求的檢查時,應當通過該檢查確定航空器或其被檢查的部分符合所有適用的適航要求。當被檢查的航空器具備按照CCAR-91或者CCAR-135部要求制定的檢查大綱時,應當按照該航空器的檢查大綱執行檢查。下述特殊要求的檢查具體規定如下:

  (a)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

  (1) 使用檢查單進行檢查, 該檢查單可以是制造商提供的,也可以自行設計,或者從其他途徑獲得,但應當至少包括本規則附錄A所規定的范圍和項目。

  (2) 活塞發動機驅動的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時,應當進行試車,確定下述性能滿足制造廠推薦的性能值后方可批準恢復使用:

  (i) 功率輸出(靜態和慢車轉速);

  (ii) 磁電機;

  (iii) 燃油和滑油壓力;

  (iv) 氣缸頭溫度和滑油溫度。

  (3)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或者漸進式檢查時,應當根據制造廠的建議對航空器進行試車,以判斷其性能是否滿足要求。

  (b) 漸進式檢查

  (1) 對航空器進行漸進式檢查時應當在開始建立漸進式檢查系統并首次進行漸進式檢查時,對航空器進行全面的檢查。完成這次全面檢查以后,再按計劃進行例行的和詳細的檢查。例行檢查包括目視檢查或對設備、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統等進行原位檢查。詳細檢查包括對設備、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統進行離位的徹底的檢查。部件或系統的翻修被認為是詳細檢查。

  (2) 在航空器遠離通常實施檢查工作的地點時,可以由實施檢查的人員(具有相應資格的維修人員、維修單位或航空器制造廠)按照其自己的程序和表格對該航空器實施檢查。

  (c) 旋翼機:對于按照CCAR-91部的要求對旋翼機實施檢查時,除非采用檢查大綱的方式,還應當根據制造廠的有關維修手冊或者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以下系統:

  (1) 驅動軸或類似系統;

  (2) 主旋翼傳動減速器;

  (3) 主旋翼和中央部分(或相應區域);

  (4) 直升機上的輔助旋翼。

  (d)對高度表系統實施測試和檢查工作時,應當符合本規則附錄B的規定。

  (e)對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實施測試和檢查工作時,應當符合本規則附錄C的要求。

  (f) 為滿足CCAR-91部對時壽件檢查的要求,對于航空器上臨時拆下時壽件的處置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 在符合下述條件的情況下,為維修的目的臨時從航空產品拆下并重新安裝的時壽件可以不按照本段(2)的要求進行處置:

  (i) 時壽件的壽命狀況沒有改變;

  (ii) 拆下并安裝于同一序號的航空產品上;

  (iii) 在時壽件拆下期間,該航空產品不再累積使用時間。

  (2) 除本段(1)的情況外,任何從航空產品上拆下時壽件的應當按下述方法之一進行控制,確保到壽的時壽件不會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

  (i) 記錄保存系統:即是用一個記錄保存系統來控制,該系統記錄時壽件件號、序號和現行的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記錄應與現行壽命狀況一起更新。此系統可以包括電子、紙張或其他記錄方式。

  (ii) 掛簽:即在時壽件上掛附標簽或其他記錄。標簽或記錄應包括時壽件的件號、序號和現行的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應建立一個新的標簽或記錄,或者在現有的標簽或記錄上更新現行壽命狀況。

  (iii) 非永久性標記:即用易讀的非永久性標記在時壽件上標明其現行壽命狀況。部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其壽命狀況應更新。但該標記應當不易被清除,且應當符合制造商的標記說明文件,不得破壞時壽件的完整性。

  (iv) 永久性標記:即用易讀的永久性標記在時壽件上標明其現行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其壽命狀況應更新。但該標記應當符合制造商的標記說明文件,不得破壞時壽件的完整性。

  (v) 隔離:即對到壽的時壽件進行隔離,以防止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對時壽件隔離時應當至少滿足如下要求:

  1) 記錄并保持該件件號、序號和現行壽命狀況,

  2) 確保該件與其他可用的相同時壽件分開儲存 。

  (vi) 破壞:即對到壽的時壽件進行破壞,以防止時壽件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對時壽件進行破壞,該破壞應當使該件不可修復和重新使用,并明顯地不適航。

  (3) 時壽件的轉移。當時壽件由于拆下、出售或其它情況需要轉移時,除非該部件被破壞,否則該部件應當按本條控制方法的要求進行標注或附帶掛簽或記錄

  第43.11條 實施維修和改裝人員的資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可以在其批準的維修范圍內行實施航空器和部件的維修和改裝外,任何對本規則適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的人員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a)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型號的航空器實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制造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2) 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檢查大綱進行的任何維修工作;

  (3) 按照民航總局批準的其他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b)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項目的航空器部件實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2) 按照民航總局批準的其他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c) 除CCAR-91部要求的檢查工作以外,不具備按照CCAR-66部頒發的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在持照人員的監督下實施持照人員允許范圍內的維修和改裝工作,但持照人員必須對可能影響維修和改裝質量的任何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并且隨時提供咨詢。

  (d) 除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另有規定外,當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其所擁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實施不涉及復雜工序的勤務、保養和簡單更換工作(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參見附錄D):

  (1) 該航空器不涉及按照CCAR-91部商業非運輸、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運行和CCAR-121部、CCAR-135部運行;

  (2) 獲得該機型駕駛員執照的培訓大綱中包括相關項目的培訓課程;

  (3) 每一計劃從事的工作項目都經過具備本條(a)所述資格人員的實際指導下的實際操作。

  (e) 制造廠家除了可以對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任何的因設計或者制造問題引起的索賠修理或者改裝外,在滿足下列條件下,還可以依據其型號批準證件或生產許可證件對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實施翻修和改裝:

  (1) 該型號批準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得到了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的批準或認可;

  (2) 翻修和改裝工作在其型號批準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限定的地點,并且在民航總局授權的監察人員的監督下實施。

  第43.13條 維修和改裝后批準恢復使用

  經過維修或改裝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條件后可以批準恢復使用:

  (a) 填寫完成了第43.17條或第43.19條所要求的記錄。

  (b) 對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典型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項目參見本規則附錄E),民航總局規定或者提供的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表格AAC-085參見附錄F)已經填寫完成并經下述任一簽署:

  (1) 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的授權放行人員,對其本單位實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2) 民航總局的監察員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3) 民航總局授權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c) 如果維修或改裝影響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的運行限制或飛行數據,應當按規定對飛行手冊進行適當的修改。

  第43.15條 維修和改裝后批準恢復使用的人員資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可以在其批準的維修范圍內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準航空器和部件恢復使用外,下述人員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后批準其恢復使用:

  (a)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型號航空器,在實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之外的維修和改裝工作后批準其恢復使用;

  (b)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的航空器部件,在實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之外的維修和改裝工作后批準其恢復使用;

  (c)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可以對其本身實施的索賠修理對相應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按照其經批準的質量控制程序批準其恢復使用;除索賠修理之外的翻修和改裝工作,可以由按照CCAR-66部獲得相應執照的人員或者民航總局授權的監察人員批準其恢復使用;

  (d) 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其所實施的勤務、保養和簡單更換工作,在工作完成后批準航空器恢復使用。

  當CCAR-121部和CCAR-135部對按照其運行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在維修和改裝后的恢復使用有任何附加要求時,還應當遵守其相應規定。

  第43.17條 維修和改裝記錄要求

  除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應當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對其實施的維修和改裝工作進行記錄外,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維修記錄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a) 在維修和改裝完成后,應當在其維修記錄上至少記載如下內容:

  (1) 所做的工作描述;

  (2) 工作完成的日期;

  (3) 維修執照持有人簽署姓名及所持執照的編號,批準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復使用。

  (4) 如維修工作是由無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執行,簽署工作者姓名。

  (b) 對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工作,還應當由進行該項工作的人員在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表格AAC-085)上進行記錄。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從事或者指使他人從事偽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維修記錄的活動。

  本條的維修記錄要求不適用于本規則第43.19條要求的檢查記錄。

  第43.19條 附加的檢查的記錄要求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在完成CCAR-91部和CCAR-135部規定的檢查工作后,無論批準或者不批準其恢復使用,都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其中應當至少記載如下內容:

  (a) 檢查的種類和對檢查范圍的簡要敘述;

  (b) 檢查的日期和航空器使用總時間;

  (c) 檢查人員的簽名、執照號、執照種類;

  (d) 除漸進式檢查以外,如果認為航空器是適航的,應當在印有下述聲明或者類似措詞的表格上批準航空器恢復使用。即:“茲證明該航空器已完成(____類型)檢查并被確認為處于適航狀態。”

  (e) 除漸進式檢查以外,如果認為航空器不符合適用的規范、適航指令或者其他經批準的數據,應當在印有下述聲明或者類似措詞的表格上不批準航空器恢復使用。即:“茲證明在(_____類型)檢查中,發現該航空器存在缺陷和不適航的項目。缺陷和不適航的項目的內容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擁有人(或經營人)提供。”

  (f) 對于漸進式檢查,應用下述聲明或者類似措詞聲明,“茲證明根據漸進式的檢查計劃,已經對(航空器或部件)進行了一次例行檢查并對(注明部件)進行了仔細檢查,現(批準或者不批準)其恢復使用。”如果不批準,在記載時應進一步指出“該航空器的缺陷和不適航的項目一覽表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

  (g) 如果按檢查大綱進行檢查,記錄中應注明該檢查大綱編號、所完成的該大綱的有關部分和一份說明所進行的檢查是根據該檢查大綱和相應的程序要求進行的聲明。

  如果發現該航空器不適航,或者不符合適用的型號合格證數據單、適航指令,或者其他適航性所要求的批準的數據,檢查人員應向航空器擁有人或者承租人提供一份經其簽署的、標有日期的缺陷一覽表。對于那些符合MEL規定的允許不工作的項目,檢查人員應在有關的不工作的儀表上、駕駛艙內的操縱裝置處掛上標有“不工作”字樣的告示牌,此告示牌應當符合航空器適航審定的要求,并且這些項目應當添加到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該航空器缺陷一覽表中。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從事或者指使他人從事偽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檢查記錄的活動。

  第43.21條 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報告

  任何人在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過程中發現以下影響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適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適航狀況時,應當在72小時之內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

  (a) 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直升機旋翼系統結構的較大的裂紋、永久變形、燃蝕或嚴重腐蝕;

  (b) 發動機系統、起落架系統和操縱系統的可能影響系統功能的任何缺陷;

  (c) 任何應急系統沒有通過試驗或測試;

  (d) 維修差錯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

  當認為是設計或者制造缺陷時,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還應當將上述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及時向有關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通報。

  第43.23條 維修管理指令

  當維修或者改裝過程中發現某種維修或維修管理活動存在不安全狀況,并且此種不安全狀況可能在其他同類維修或改裝過程中存在或產生時,民航總局將以維修管理指令的形式(維修管理指令樣件參見附錄G)提出維修或者改裝要求。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按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運行的運營人,都必須遵守維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對其有關的航空器進行維修或者改裝。

  對于沒有按照維修管理指令的要求進行維修或者改裝的航空器,任何人不得批準其恢復返回使用。

  第43.25條 罰則

  對于任何違反本規則對航空器或器部件進行維修或者改裝工作的情形,除按照CCAR-91部、CCAR-121部或者CCAR-135部的規定對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處罰外,還將按照其情節的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對實施維修和改裝的單位或者人員進行如下處罰:

  (a) 對于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按照CCAR-145部的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

  (b) 對于涉及到違反CCAR-66部有關規定的持有執照的維修人員,按照CCAR-66部的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

  (c) 對于上述(a)、(b)以外違反本規定的情形,沒有違法所得的,民航總局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43.27條 附則

  本規則自2006年2月16日起施行。

  對于僅從事體育運動航空器的維修和改裝,如符合經民航總局授權的國家體育總局適航委任代表組的相關規定,視為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附錄A: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的范圍和詳細項目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時應當完成下列適用的工作:

  (a) 拆下或打開全部必要的檢查蓋板、接近蓋板、整流罩和發動機罩。并全面地清潔航空器和發動機。

  (b) 對機身和船體組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蒙布和蒙皮:檢查是否有惡化變形、配件不良或不安全的連接,及其他故障。

  (2) 系統和部件:檢查是否有不當的安裝、明顯的缺陷和工作不良。

  (3) 外殼、氣袋、壓載箱和有關的部件:檢查是否處于不良的狀態。

  (c) 對座艙和駕駛艙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全面地檢查是否整潔,是否有可能使控制機構失靈的外物和松動的設備。

  (2) 座椅和座椅安全帶:檢查是否處于不良狀態和有明顯缺陷。

  (3) 窗和風檔:檢查是否損壞和破裂。

  (4) 儀表:檢查其狀況、座架、標識是否符合要求,和檢查其操作性能是否良好。

  (5) 飛行和發動機控制機構:檢查是否安裝正確、操作性能良好。

  (6) 電池:檢查是否安裝正確、充電恰當。

  (7) 各種系統:檢查是否安裝正確和有明顯的缺陷,檢查它們的一般狀況。

  (d) 對發動機和短艙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發動機區段:檢查是否有潤滑油、燃油或液壓液的嚴重滲漏,及檢查此類滲漏的來源。

  (2) 螺栓和螺母:檢查是否有不當的扭矩和明顯的缺陷。

  (3) 內部組件:檢查汽缸壓力是否正常,在濾網和油池放油塞上是否有金屬顆;虍愇。如果汽缸壓縮不充分,則檢查內部的狀態是否不良、內部的容差是否不當。

  (4) 發動機架:檢查是否有裂紋、支架松動和發動機與機架固定不牢。

  (5) 撓性減震器:檢查是否狀態不良、有惡化現象。

  (6) 發動機操縱機構:檢查是否有缺陷、不當的行程和不當的保險。

  (7) 管路、軟管和固定夾:檢查是否有滴漏、不良狀態和松動。

  (8) 排氣管:檢查是否有裂紋、缺陷和不當的連接。

  (9) 附件:檢查安裝是否固定。

  (10) 所有系統:檢查是否安裝不當、整體狀態不良、有缺陷和連接不牢固。

  (11) 發動機罩:檢查是否有裂紋和缺陷。

  (e) 對起落架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所有組件:檢查是否有不良的狀態和不牢固的連接。

  (2) 減震裝置:檢查油液面是否正常。

  (3) 連接點、支架和部件:檢查是否發生了不應有或過分的疲勞和變形。

  (4) 收起和鎖定裝置:檢查是否有不當的運動。

  (5) 液壓管路:檢查是否有滲漏和連接不牢。

  (6) 電氣系統:檢查是否開關被磨損和有不當的運動。

  (7) 機輪:檢查是否有裂紋、缺陷,檢查軸承的狀態。

  (8) 輪胎:檢查是否有磨損和切口。

  (9) 剎車:檢查是否調整不當。

  (10) 浮筒和滑橇:檢查是否連接不牢固、有明顯的缺陷。

  (f) 對機翼和中段組件的各種構件進行一般狀況的檢查,檢查蒙布或蒙皮是否有惡化變形、不牢固的連接和其他故障。

  (g) 對整個尾翼組件的各種構件和系統進行一般狀況的檢查,檢查蒙布或蒙皮是否有惡化變形、不牢固的連接和其他故障。

  (h) 對螺旋槳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螺旋槳組件:檢查是否有裂紋、刻痕、劃痕和漏油。

  (2) 螺栓:檢查是否有不當的扭矩和保險不適當。

  (3) 防冰裝置:檢查是否運作不當和有明顯的缺陷。

  (4) 控制系統:檢查是否運作不當、安裝不牢固和動作受限。

  (i) 對無線電系統的下列組件進行檢查:

  (1) 無線電和電子設備:檢查是否安裝不當和工作不當。

  (2) 布線和電路:檢查是否路線不當、安裝不牢固和有明顯的缺陷。

  (3) 接地和屏蔽:檢查是否安裝不當和狀態不良。

  (4) 天線,包括拖曳天線:檢查是否狀態良好、安裝牢固、工作正常。

  (j) 對本附錄中未列出的、已安裝的其他構件進行檢查,檢查其安裝是否牢固、工作是否正常。

  附錄B: 高度表系統的測試和檢查

  對高度表系統進行測試和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對靜壓系統進行測試和檢查時:

  (1) 保證系統內無水氣和障礙物。

  (2) 確定系統的氣密性符合規章CCAR23.1325或CCAR25.1325的要求。

  (3) 如果安裝了靜壓口加熱器,確定加熱器處于工作狀態。

  (4) 在各種飛行狀態下,機體表面的改變或變形,不得影響靜壓系統內氣壓與實際環境靜氣壓之間的關系。

  (b) 對高度表進行測試和檢查時:

  (1) 應當由合格的維修單位根據下列規定進行測試。各項性能測試應當在儀表受到振動的狀況下進行或者按民航總局規定的方式進行。當測試時的溫度與環境溫度(約250C)偏差較大時,應對溫度進行修正。

  (i) 刻度誤差測試。當氣壓表指針位于1013.33毫巴(29.92英寸汞柱高)時,應按表I規定的高度依次給高度表連續加壓,施加的最大壓力應為安裝此高度表的飛機的最大運行高度的壓力。減壓試驗時,在直到離測試點大約不到610米(2000英尺)前,其減壓速率應不大于每分鐘6100米(20000英尺)。接近測試點時的減壓速率應與測試設備相匹配。在記錄數據前,應對每一試驗點的壓力至少保持1分鐘,但不得超過10分鐘。各測試點的誤差應不大于表I規定的允許值。

  (ii) 滯后測試。滯后測試應在高度表初始加壓至(b)(i)規定的高度表誤差的測試的上限所對應的壓力后, 15分鐘內開始。并且滯后測試應在該高度表處于該壓力下進行。減壓速率應模擬為每分鐘1520米(5000英尺)到6100米(20000英尺)的高度下降率,直到離第一測試點不足910米(3000英尺)(最大高度的50%)。然后,以每分鐘大約910米(3000英尺)的速率接近測試點。在記錄讀數前,高度表應在該壓力下至少保持5分鐘,但不得超過15分鐘。記錄讀數后,仍以上述方式繼續增大壓力,直到達到第二個測試點的相應壓力(最大高度的40%)為止。在記錄讀數前,高度表應在該壓力下至少保持1分鐘,但不得超過10分鐘。記錄讀數后,仍以上述方式繼續增大壓力,直到達到大氣壓力為止。高度表在這二個測試點上的讀數和在(b)(i)節規定測試中記錄下的高度對應的高度表讀數差不得大于表II規定的容差。

  (iii) 滯后效應測試。(b)(ii)規定的滯后測試完成后5分鐘之內,已根據大氣壓的變化進行校正的高度表讀數和原始大氣壓讀數,不得大于表II規定的允許容差。

  (iv) 摩擦力測試。高度表應進行減壓速率穩定在大約每分鐘 215米(750英尺)的測試。在表III列出的每一高度上,振動后指針讀數的變化不應大于表 III 列出的相應允許容差。

  (v) 高度表外殼漏氣測試。當表內的壓力相當于5500米(18000英尺)時,由于高度表外殼的漏氣,高度表讀數的變幅在一分鐘內,不得大于表II規定的允許值。

  (vi) 氣壓表誤差測試。在恒定的大氣壓力條件下,將氣壓表在調整的范圍內調在表IV列出的各個氣壓值上,其指針的高度誤差應在表IV列出的容差內,其誤差不超過7.6米(25英尺)。

  (2) 帶有計算系統的大氣數據計算機式高度表,或者具有大氣數據校正功能的高度表,可根據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和制造商規定的規范進行測試。

  (c) 對自動壓力高度報告設備和空中交通管制應答機系統進行聯合測試時。應當由合格的人員,根據本附錄(a)規定的條件進行測試。已安裝的ATC應答機應在足夠的測試點上,在接到模式C訊問,發出應答信號時,測量自動壓力高度,以保證高度報告設備、高度表和ATC應答機發揮其安裝在該航空器上的應有功能。自動報告輸出信號同高度表顯示的高度誤差不得大于38米(125英尺)。

  (d) 記錄。記錄的內容、形式和處置應當符合本規章的要求。高度表測試人員應在高度表上記錄測試日期和該表可達到的最大高度;批準飛機放行的人員,應將該數據記入飛機履歷本或其他的永久性記錄中。

  附錄B:表 I

  高度

  (英尺)

  等效壓力

  (英寸汞柱)

  允許誤差

  +/-(英尺)

  -1000

  31.018

  20

  0

  29.921

  20

  500

  29.385

  20

  1000

  28.856

  20

  1500

  28.335

  25

  2000

  27.821

  30

  3000

  26.817

  30

  4000

  25.842

  35

  6000

  23.978

  40

  8000

  22.225

  60

  10000

  20.577

  80

  12000

  19.029

  90

  14000

  17.577

  100

  16000

  16.216

  110

  18000

  14.942

  120

  20000

  13.750

  130

  22000

  12.636

  140

  25000

  11.104

  155

  30000

  8.885

  180

  35000

  7.041

  205

  40000

  5.538

  230

  45000

  4.355

  255

  50000

  3.425

  280

  附錄B:表 II 測試精度

  測試

  精度(英尺)

  高度表外殼漏氣

  +/-100

  滯后測試:第一測試點(最大高度的50%)

  75

  第二測試點(最大高度的40%)

  75

  滯后效應測試

  30

  附錄B:表 III 磨擦力

  高度(英尺)

  精度(英尺)

  1000

  +/-70

  2000

  70

  3000

  70

  5000

  70

  10000

  80

  15000

  90

  20000

  100

  25000

  120

  30000

  140

  35000

  160

  40000

  180

  50000

  250

  附錄B:表 IV 氣壓高度差

  氣壓(英寸水銀柱)

  高度差(英尺)

  28.10

  -1727

  28.50

  -1340

  29.00

  -863

  29.50

  -392

  29.92

  0

  30.50

  +531

  30.90

  +893

  30.99

  +974

  附錄C: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的測試和檢查

  進行ATC應答機測試時,應當滿足本附錄的要求。測試設備可以使用試驗臺測試設備也可以使用便攜式測試設備。如果使用與航空器天線系統適當聯接的便攜式測試設備測試空管雷達信標系統(ATCRBS)時,則以每秒235次額定詢問率操作該設備,以避免可能產生的ATCRBS的干擾。對S模式應答機,應當以每秒50個S模式問訊信號進行測試。當使用便攜式測試設備進行本附錄(c)(1)要求的接收機靈敏度檢測時,允許有3個dB的損失,以補償天線耦合誤差。

  (a) 無線電應答頻率測試:

  (1) 對于各種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1090?3 MHZ。

  (2) 對于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 1090?3 MHZ。

  (3) 對于裝有備選的1090?1MHz應答頻率的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正確。

  (4) 對于1A、2A、3A和4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1090 ? 1 MHz。

  (b) 抑制測試:在用3/A模式以每秒230至1000個訊問信號的速率對1B和2B級ATCRBS應答機,或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詢問時;或者在用按3/A模式以每秒230至1200個訊問信號的速率對1A和2A級ATCRBS應答機,或1B、2A、3B和4級S模式應答機詢問時:

  (1) 驗證當P2脈沖的振幅等于P1脈沖時,應答機對 ATCRBS訊問信號大于1%時,不做應答。

  (2) 驗證當P2脈沖的振幅比P1脈沖少9個dB時,應答機應答至少90%的ATCRBS訊問信號。如果測試采用幅射狀信號,訊問速率應為每秒235?5個訊問信號。如果使用更高詢問率的檢測設備,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

  (c) 接收機靈敏度測試

  (1) 對于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應確證該系統的接收機最小觸發靈敏度(MTL)為-73?4dbm,或者對于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接收機對于S模式(P6型)訊問信號的最小觸發靈敏度(MTL)為-73 ? 3 dbm,而使用的檢測設備應當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種:

  (i) 與發射線路的天線端相聯;

  (ii) 用帶損失修正的傳輸線與應答機的天線終端相聯;

  (iii) 采用了幅射信號。

  (2) 對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及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 3/A模式和C模式接收機靈敏度的誤差不大于1dB。

  (d) 射頻(RF)峰值輸出功率測試:

  (1) 采用上述 (c)(1)(i)、(ii)和(iii)規定的同樣條件,確證應答機的RF輸出功率保持在該級應答機規格的范圍內。

  (i) 對于1A和2A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i) 對于1B和2B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iii) 對于1A、2A、3A和4級和采用了備選RF高峰值輸出功率的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v) 對于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v) 對于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或者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大峰值輸出功率不大于27.0dbw(500瓦)。

  對S模式應答機,除要進行上述測試外,還應當進行(e)至(k)要求的測試。

  (e) 模式多樣性發射信道隔離測試:對于采用多樣性運作的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比非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至少多20 dB。

  (f) S模式地址測試:使用其正確的地址和至少二個不正確的地址,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該應答機只應答其指定的地址。訊問的速率應為每秒50個訊問信號的標稱速率。

  (g) S模式格式測試:用應答機裝備的上行格式(UF)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應答的格式正確。采用偵察格式UF=4和5。確證對UF=4的應答中報告的高度,與有效的ATCRBS模式C應答中報告的一樣。確證對UF=5的應答中報告的標識,與有效的ATCRBS模式3/A應答中報告的一樣。如果應答機有這樣的裝備,請采用通訊格式UF=20、21和24。

  (h) S模式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S模式只全呼叫格式UF=11和ATCRBS/S模式全呼叫格式(1.6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在應答中(下行格式DF=11)報告的是正確的地址和能力。

  (i) 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格式(0.8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沒有產生任何應答。

  (j) 間歇振蕩器測試:確證S模式應答機能產生正確的間歇振蕩,約每秒一次。

  (k) 記錄:記錄的內容、形式和處置應當遵守本規章的要求。

  附錄D: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

  持有CCAR61部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該其所擁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實施以下不涉及復雜工序的維修項目:

  (a) 更換起落架輪胎。

  (b) 通過加注潤滑油或氣體,或加注二者,保養起落架的減震支柱。

  (c) 保養起落架輪子的軸承,如清潔和加注潤滑油。

  (d) 更換保險絲或扁銷鍵。

  (e) 加注潤滑油,不要求拆解,但可以拆卸非結構性部件,如面板、外殼和擋板。

  (f) 更新液壓儲存器里的液壓液。

  (g) 更換座椅安全帶。

  (h) 更換位置燈和著陸燈的燈泡、反射面和透鏡。

  (i) 清洗或更換燃油和潤滑油濾網或過濾器部件。

  (j) 更換和保養電池。

  (k) 拆除、檢查和更換磁性金屬屑探測器。

  附錄E:典型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項目

  本規則規定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典型項目如下:

  (a) 重要改裝:

  (1) 機身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航空器規范內的,對機身的下列部件和類型的改裝,即為機身的重要改裝:

  (i) 機翼;

  (ii) 尾翼表面;

  (iii) 機身;

  (iv) 發動機機架;

  (v) 控制系統;

  (vi) 起落架;

  (vii) 船體或浮筒;

  (viii) 機身的構件,包括翼梁、肋條、接頭、減震器、拉桿、整流罩和平衡塊;

  (ix) 部件的液壓和電作動系統;

  (x) 旋翼葉片;

  (xi) 改變空機重量或重心,造成航空器審定最大重量或重心極限的增加;

  (xii) 改變燃油、潤滑油、冷卻、加熱、座艙壓力、電氣、液壓、除冰或排氣等系統的基本設計;

  (xiii) 對機翼、固定的或可移動的控制面的更改,該更改可影響顫振和振動特性。

  (2) 動力裝置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發動機規范內的,對動力裝置的下列改裝,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改裝:

  (i) 把航空器的發動機從一種經批準的型號改為另一種型號,涉及到壓縮比、螺旋槳減速齒輪、葉輪齒輪比,或更換重要的發動機部件并需要重新在發動機上作大量的工作和檢測。

  (ii) 采用非原生產廠家的零件或局方未批準的零件,替換航空器發動機結構部件。

  (iii) 安裝未批準使用在該發動機上的附件。

  (iv) 拆除航空器或發動機規范上列為必要設備的部件。

  (v) 安裝其他未經批準的結構部件。

  (vi) 為采用發動機規范未列出的某種規格的燃油而更改部件。

  (3) 螺旋槳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螺旋槳規范內的,對螺旋槳的下列改裝,即為螺旋槳的重要改裝:

  (i) 葉片的設計更改。

  (ii) 槳轂的設計更改。

  (iii) 調節或控制的設計更改。

  (iv) 安裝螺旋槳調速或順槳系統。

  (v) 安裝螺旋槳除冰系統。

  (vi) 安裝該螺旋槳未獲批準安裝的部件。

  (3) 設備重要改裝:不按設備制造廠商的建議,也不是根據適航指令,對設備基本設計做出的更改,即為設備的重要改裝。此外,對根據型號合格證或技術標準規定批準的無線電通訊和導航設備的更改,如果會影響頻率的穩定性、噪聲水平、靈敏度、選擇性、失真度、寄生幅射、AVC特性,或對環境測試條件的適應性。這類更改及其他會影響設備工作性能的更改,也屬于重要改裝。

  (b) 重要修理:

  (1) 機身的重要修理:對機身下列部件的主要結構部件或其更換件進行的加強、加固、拼接和制造,即為機身的重要修理。而通過鉚接或焊接來對其主要結構件進行的更換也屬于機身的重要修理。

  (i) 箱型梁。

  (ii) 單殼式或半單殼式機翼或控制面。

  (iii) 機翼縱梁或弦構件。

  (iv) 翼梁。

  (v) 翼梁緣條。

  (vi) 桁架式梁構件。

  (vii) 薄板梁網。

  (viii) 船殼或浮筒龍骨和頜線構件。

  (ix) 用做覆蓋機翼或尾翼表面的緣條材料,其波紋板壓制構件。

  (x) 機翼的主要肋條和壓制構件。

  (xi) 機翼或尾翼面的支柱。

  (xii) 發動機架。

  (xiii) 機身大梁。

  (xiv) 側桁架、水平桁架或艙壁的構件。

  (xv) 主要座椅支柱和托架。

  (xvi) 起落架支柱。

  (xvii) 輪軸。

  (xviii) 機輪。

  (xix) 滑橇和滑橇支座。

  (xx) 控制系統的部件,如控制桿、踏板、軸、托架或支架。

  (xxi) 涉及更換材料的修理。

  (xxii) 采用金屬或膠合板壓合蒙皮,修理受損區域,在任何方向上的長度超過6英寸。

  (xxiii) 通過增加縫合,修理蒙皮板的某些部分。

  (xxiv) 蒙皮板的拼接。

  (xxv) 修理3個或3個以上相鄰的機翼或控制面的肋條,或機翼前緣和這些相鄰肋條之間的控制面。

  (xxvi) 修理織物蒙皮,涉及的區域大于二個相鄰肋條所要求的面積。

  (xxvii) 更換在機翼、機身、水平尾翼和控制面等織物蒙皮部件上的織物。

  (xxviii) 修理移動式或固定式燃油箱和潤滑油箱,包括換底。

  (2) 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對發動機下列部件和類型的修理,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

  (i) 從安裝有增壓器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 從沒有安裝螺旋槳減速正齒輪傳動裝置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i) 利用焊接、電鍍、金屬噴涂或其他方法,對發動機結構部件進行特殊修理。

  (3) 螺旋槳重要修理:螺旋槳下列類型的修理屬于螺旋槳的重要修理。

  (i) 修理或加強鋼制槳葉。

  (ii) 修理或加工鋼制槳轂。

  (iii) 切短葉片。

  (iv) 木制螺旋槳的重新去尖。

  (v) 更換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的外層。

  (vi) 修理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轂里拉長的螺孔。

  (vii) 木葉片的鑲嵌工作。

  (viii) 修理接合葉片。

  (ix) 更換螺旋槳尖端的織物。

  (x) 更換塑料蒙皮。

  (xi) 修理螺旋槳調速器。

  (xii) 大修可控螺距螺旋槳。

  (xiii) 修理齒輪的深齒、切口、疤痕、裂痕,拉直鋁制葉片。

  (xix) 修理或更換葉片的內部構件。

  (4) 設備的重要修理:對設備進行下列類型的修理,即為設備的重要修理。

  (i) 儀表的校準和修理。

  (ii) 無線電設備的校準。

  (iii) 電氣配件磁場線圈的重繞。

  (iv) 完全拆解復合式液壓動力閥。

  (v) 修理壓力型汽化器及壓力型燃油泵、潤滑油泵和液壓泵。

  附錄B:表 I

  高度

  (英尺)

  等效壓力

  (英寸汞柱)

  允許誤差

  +/-(英尺)

  -1000

  31.018

  20

  0

  29.921

  20

  500

  29.385

  20

  1000

  28.856

  20

  1500

  28.335

  25

  2000

  27.821

  30

  3000

  26.817

  30

  4000

  25.842

  35

  6000

  23.978

  40

  8000

  22.225

  60

  10000

  20.577

  80

  12000

  19.029

  90

  14000

  17.577

  100

  16000

  16.216

  110

  18000

  14.942

  120

  20000

  13.750

  130

  22000

  12.636

  140

  25000

  11.104

  155

  30000

  8.885

  180

  35000

  7.041

  205

  40000

  5.538

  230

  45000

  4.355

  255

  50000

  3.425

  280

  附錄B:表 II 測試精度

  測試

  精度(英尺)

  高度表外殼漏氣

  +/-100

  滯后測試:第一測試點(最大高度的50%)

  75

  第二測試點(最大高度的40%)

  75

  滯后效應測試

  30

  附錄B:表 III 磨擦力

  高度(英尺)

  精度(英尺)

  1000

  +/-70

  2000

  70

  3000

  70

  5000

  70

  10000

  80

  15000

  90

  20000

  100

  25000

  120

  30000

  140

  35000

  160

  40000

  180

  50000

  250

  附錄B:表 IV 氣壓高度差

  氣壓(英寸水銀柱)

  高度差(英尺)

  28.10

  -1727

  28.50

  -1340

  29.00

  -863

  29.50

  -392

  29.92

  0

  30.50

  +531

  30.90

  +893

  30.99

  +974

  附錄C: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的測試和檢查

  進行ATC應答機測試時,應當滿足本附錄的要求。測試設備可以使用試驗臺測試設備也可以使用便攜式測試設備。如果使用與航空器天線系統適當聯接的便攜式測試設備測試空管雷達信標系統(ATCRBS)時,則以每秒235次額定詢問率操作該設備,以避免可能產生的ATCRBS的干擾。對S模式應答機,應當以每秒50個S模式問訊信號進行測試。當使用便攜式測試設備進行本附錄(c)(1)要求的接收機靈敏度檢測時,允許有3個dB的損失,以補償天線耦合誤差。

  (a) 無線電應答頻率測試:

  (1) 對于各種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1090±3 MHZ。

  (2) 對于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 1090±3 MHZ。

  (3) 對于裝有備選的1090±1MHz應答頻率的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正確。

  (4) 對于1A、2A、3A和4級S模式應答機,應當訊問應答機并確認應答頻率為1090 ± 1 MHz。

  (b) 抑制測試:在用3/A模式以每秒230至1000個訊問信號的速率對1B和2B級ATCRBS應答機,或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詢問時;或者在用按3/A模式以每秒230至1200個訊問信號的速率對1A和2A級ATCRBS應答機,或1B、2A、3B和4級S模式應答機詢問時:

  (1) 驗證當P2脈沖的振幅等于P1脈沖時,應答機對 ATCRBS訊問信號大于1%時,不做應答。

  (2) 驗證當P2脈沖的振幅比P1脈沖少9個dB時,應答機應答至少90%的ATCRBS訊問信號。如果測試采用幅射狀信號,訊問速率應為每秒235±5個訊問信號。如果使用更高詢問率的檢測設備,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

  (c) 接收機靈敏度測試

  (1) 對于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應確證該系統的接收機最小觸發靈敏度(MTL)為-73±4dbm,或者對于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接收機對于S模式(P6型)訊問信號的最小觸發靈敏度(MTL)為-73 ± 3 dbm,而使用的檢測設備應當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種:

  (i) 與發射線路的天線端相聯;

  (ii) 用帶損失修正的傳輸線與應答機的天線終端相聯;

  (iii) 采用了幅射信號。

  (2) 對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及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 3/A模式和C模式接收機靈敏度的誤差不大于1dB。

  (d) 射頻(RF)峰值輸出功率測試:

  (1) 采用上述 (c)(1)(i)、(ii)和(iii)規定的同樣條件,確證應答機的RF輸出功率保持在該級應答機規格的范圍內。

  (i) 對于1A和2A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i) 對于1B和2B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iii) 對于1A、2A、3A和4級和采用了備選RF高峰值輸出功率的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v) 對于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v) 對于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或者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大峰值輸出功率不大于27.0dbw(500瓦)。

  對S模式應答機,除要進行上述測試外,還應當進行(e)至(k)要求的測試。

  (e) 模式多樣性發射信道隔離測試:對于采用多樣性運作的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比非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至少多20 dB。

  (f) S模式地址測試:使用其正確的地址和至少二個不正確的地址,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該應答機只應答其指定的地址。訊問的速率應為每秒50個訊問信號的標稱速率。

  (g) S模式格式測試:用應答機裝備的上行格式(UF)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應答的格式正確。采用偵察格式UF=4和5。確證對UF=4的應答中報告的高度,與有效的ATCRBS模式C應答中報告的一樣。確證對UF=5的應答中報告的標識,與有效的ATCRBS模式3/A應答中報告的一樣。如果應答機有這樣的裝備,請采用通訊格式UF=20、21和24。

  (h) S模式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S模式只全呼叫格式UF=11和ATCRBS/S模式全呼叫格式(1.6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在應答中(下行格式DF=11)報告的是正確的地址和能力。

  (i) 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格式(0.8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沒有產生任何應答。

  (j) 間歇振蕩器測試:確證S模式應答機能產生正確的間歇振蕩,約每秒一次。

  (k) 記錄:記錄的內容、形式和處置應當遵守本規章的要求。

  附錄D: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

  持有CCAR61部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該其所擁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實施以下不涉及復雜工序的維修項目:

  (a) 更換起落架輪胎。

  (b) 通過加注潤滑油或氣體,或加注二者,保養起落架的減震支柱。

  (c) 保養起落架輪子的軸承,如清潔和加注潤滑油。

  (d) 更換保險絲或扁銷鍵。

  (e) 加注潤滑油,不要求拆解,但可以拆卸非結構性部件,如面板、外殼和擋板。

  (f) 更新液壓儲存器里的液壓液。

  (g) 更換座椅安全帶。

  (h) 更換位置燈和著陸燈的燈泡、反射面和透鏡。

  (i) 清洗或更換燃油和潤滑油濾網或過濾器部件。

  (j) 更換和保養電池。

  (k) 拆除、檢查和更換磁性金屬屑探測器。

  附錄E:典型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項目

  本規則規定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典型項目如下:

  (a) 重要改裝:

  (1) 機身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航空器規范內的,對機身的下列部件和類型的改裝,即為機身的重要改裝:

  (i) 機翼;

  (ii) 尾翼表面;

  (iii) 機身;

  (iv) 發動機機架;

  (v) 控制系統;

  (vi) 起落架;

  (vii) 船體或浮筒;

  (viii) 機身的構件,包括翼梁、肋條、接頭、減震器、拉桿、整流罩和平衡塊;

  (ix) 部件的液壓和電作動系統;

  (x) 旋翼葉片;

  (xi) 改變空機重量或重心,造成航空器審定最大重量或重心極限的增加;

  (xii) 改變燃油、潤滑油、冷卻、加熱、座艙壓力、電氣、液壓、除冰或排氣等系統的基本設計;

  (xiii) 對機翼、固定的或可移動的控制面的更改,該更改可影響顫振和振動特性。

  (2) 動力裝置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發動機規范內的,對動力裝置的下列改裝,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改裝:

  (i) 把航空器的發動機從一種經批準的型號改為另一種型號,涉及到壓縮比、螺旋槳減速齒輪、葉輪齒輪比,或更換重要的發動機部件并需要重新在發動機上作大量的工作和檢測。

  (ii) 采用非原生產廠家的零件或局方未批準的零件,替換航空器發動機結構部件。

  (iii) 安裝未批準使用在該發動機上的附件。

  (iv) 拆除航空器或發動機規范上列為必要設備的部件。

  (v) 安裝其他未經批準的結構部件。

  (vi) 為采用發動機規范未列出的某種規格的燃油而更改部件。

  (3) 螺旋槳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螺旋槳規范內的,對螺旋槳的下列改裝,即為螺旋槳的重要改裝:

  (i) 葉片的設計更改。

  (ii) 槳轂的設計更改。

  (iii) 調節或控制的設計更改。

  (iv) 安裝螺旋槳調速或順槳系統。

  (v) 安裝螺旋槳除冰系統。

  (vi) 安裝該螺旋槳未獲批準安裝的部件。

  (3) 設備重要改裝:不按設備制造廠商的建議,也不是根據適航指令,對設備基本設計做出的更改,即為設備的重要改裝。此外,對根據型號合格證或技術標準規定批準的無線電通訊和導航設備的更改,如果會影響頻率的穩定性、噪聲水平、靈敏度、選擇性、失真度、寄生幅射、AVC特性,或對環境測試條件的適應性。這類更改及其他會影響設備工作性能的更改,也屬于重要改裝。

  (b) 重要修理:

  (1) 機身的重要修理:對機身下列部件的主要結構部件或其更換件進行的加強、加固、拼接和制造,即為機身的重要修理。而通過鉚接或焊接來對其主要結構件進行的更換也屬于機身的重要修理。

  (i) 箱型梁。

  (ii) 單殼式或半單殼式機翼或控制面。

  (iii) 機翼縱梁或弦構件。

  (iv) 翼梁。

  (v) 翼梁緣條。

  (vi) 桁架式梁構件。

  (vii) 薄板梁網。

  (viii) 船殼或浮筒龍骨和頜線構件。

  (ix) 用做覆蓋機翼或尾翼表面的緣條材料,其波紋板壓制構件。

  (x) 機翼的主要肋條和壓制構件。

  (xi) 機翼或尾翼面的支柱。

  (xii) 發動機架。

  (xiii) 機身大梁。

  (xiv) 側桁架、水平桁架或艙壁的構件。

  (xv) 主要座椅支柱和托架。

  (xvi) 起落架支柱。

  (xvii) 輪軸。

  (xviii) 機輪。

  (xix) 滑橇和滑橇支座。

  (xx) 控制系統的部件,如控制桿、踏板、軸、托架或支架。

  (xxi) 涉及更換材料的修理。

  (xxii) 采用金屬或膠合板壓合蒙皮,修理受損區域,在任何方向上的長度超過6英寸。

  (xxiii) 通過增加縫合,修理蒙皮板的某些部分。

  (xxiv) 蒙皮板的拼接。

  (xxv) 修理3個或3個以上相鄰的機翼或控制面的肋條,或機翼前緣和這些相鄰肋條之間的控制面。

  (xxvi) 修理織物蒙皮,涉及的區域大于二個相鄰肋條所要求的面積。

  (xxvii) 更換在機翼、機身、水平尾翼和控制面等織物蒙皮部件上的織物。

  (xxviii) 修理移動式或固定式燃油箱和潤滑油箱,包括換底。

  (2) 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對發動機下列部件和類型的修理,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

  (i) 從安裝有增壓器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 從沒有安裝螺旋槳減速正齒輪傳動裝置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i) 利用焊接、電鍍、金屬噴涂或其他方法,對發動機結構部件進行特殊修理。

  (3)螺旋槳重要修理:螺旋槳下列類型的修理屬于螺旋槳的重要修理。

  (i) 修理或加強鋼制槳葉。

  (ii) 修理或加工鋼制槳轂。

  (iii) 切短葉片。

  (iv) 木制螺旋槳的重新去尖。

  (v) 更換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的外層。

  (vi) 修理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轂里拉長的螺孔。

  (vii) 木葉片的鑲嵌工作。

  (viii) 修理接合葉片。

  (ix) 更換螺旋槳尖端的織物。

  (x) 更換塑料蒙皮。

  (xi) 修理螺旋槳調速器。

  (xii) 大修可控螺距螺旋槳。

  (xiii) 修理齒輪的深齒、切口、疤痕、裂痕,拉直鋁制葉片。

  (xix) 修理或更換葉片的內部構件。

  (4) 設備的重要修理:對設備進行下列類型的修理,即為設備的重要修理。

  (i) 儀表的校準和修理。

  (ii) 無線電設備的校準。

  (iii) 電氣配件磁場線圈的重繞。

  (iv) 完全拆解復合式液壓動力閥。

  (v) 修理壓力型汽化器及壓力型燃油泵、潤滑油泵和液壓泵。

  附件F: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AAC 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

  (機體、動力裝置、螺旋槳和設備裝置)

  中國北京 (100710)

  東四西大街 155#

  傳真:86-10-64030987

  1. 航空器

  制造廠家

  型號

  序號

  國籍和登記注冊標志

  2. 所有人/營運人

  名稱

  地址

  3.修理或改裝項目

  機體□ 動力裝置□ 螺旋槳□ 設備裝置□

  名稱

  制造廠家

  型號

  序號

  類型

  修理

  改裝

  4.符合性申明

  機構名稱和地址

  機構類型

  機構的證書編號

  □

  CAAC批準/授權的維修人員

  □

  CAAC批準的單位

  □

  制造廠家

  □

  制造廠家授權/批準的單位

  茲證明上述第3欄中填寫的項目及下面第6欄的工作概述所進行的修理和改裝完全符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的要求并正確屬實。

  日期:

  承修單位授權負責人簽字:

  5.批準放行

  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規定,經下述人員檢查,現對上述第3欄中的項目

  放行□ 拒絕放行□

  批準:

  □

  CAAC持續適航監察員

  □

  CAAC委任代表

  □

  CAAC批準的維修單位

  □

  其他

  批準或拒絕放行日期:

  授權責任人簽字:

  注意:任何對飛機重量和平衡使用限制的更改均須記錄在有關的飛機記錄中,所有的改裝工作均應確保與有關適航要求的連續符合性。

  6.完成維修工作的概述(如本頁不夠,需另加附頁。要求對航空器所屬國、注冊號碼、試驗數據、承修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日期進行闡述。)

  附錄G:維修管理指令樣式

  維修管理指令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編號: 頒發日期:

  標題:(本維修管理指令的主題)

  正文:

  編寫人:

  批準人:

  頒發部門

  聯系方式:

  CCAR-91部引用CCAR-43部條款勘誤表

  91部條款號

  引用43部條款號

  現43部條款號

  備注

  91.303

  CCAR-43部

  CCAR-43部標題不一致

  91.305

  43.11

  43.19

  原引用錯誤

  91.307

  43.15

  43.15

  43.19或43.21

  43.17或43.19

  43.19→43.17

  43.21→43.19

  91.309

  43.15

  43.15

  91.311

  附錄D

  附錄B

  附錄D→附錄B

  附錄D(a)

  附錄B(a)

  91.313

  附錄E

  附錄C

  附錄E→附錄C

  附錄E(c)

  附錄C(c)

  91.317

  43.9

  43.17

  原引用錯誤

  43.21

  43.19

  43.21→43.19

  91.411

  43.19

  43.19

  原引用錯誤,不受影響

  附B

  附錄D

  附錄B

  附錄D→附錄B

  43.19

  43.17

  43.19→43.17

2025年招生在線咨詢

評論0

“無需登錄,可直接評論...”

用戶評論
500字以內
發送
    招生對象:應、往屆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
    招生對象:應往屆高中畢業生及同等學歷者
    招生對象:應、往屆初中或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含已通過高中會考者,職高、中專、藝校畢業生),年齡不超22周歲。
    招生對象:年齡在16-19周歲之間的初、高中畢業生
    招生對象:初中生,高中生,高中同等學歷(高職、高專、藝校)
    招生對象:應往屆高中畢業生及同等學力者
    推薦閱讀

    免費咨詢

    在線咨詢
    錄取幾率測評
    掃碼關注
    官方微信公眾號

    官方微信公眾號

    電話咨詢
    聯系電話
    010-51291557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