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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的組成
民用航空由下面的3大部分組成: 政府部門、民航企業、民航機場 政府部門:民用航空業對安全的要求高,涉及國家主權和交往的事務多,要求迅速的協調和統一的調度,因而幾乎各個國家都設立獨立的政府機構來管理民航事務,我國是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來負責管理。
政府部門管理的內容主要是:
(l)制定民用航空各項法規、條例,并監督這些法規、條例的執行。
(2)對航空企業進行規劃、審批和管理。
(3)對航路進行規劃和管理,并對日常的空中交通實行管理,保障空中飛行安全、有效、迅速的實行。
(4)對民用航空器及相關技術裝備的制造、使用制定技術標準進行審核、發證,監督安全,調查處理民用飛機的飛行事故。
(5)代表國家管理國際民航的交往、談判,參加國際組織,內的活動,維護國家的利益。
(6)對民航機場進行統一的規劃和業務管理。
(7)對民航的各類專業人員制定工作標準,頒發執照,并進行考核,培訓民航工作人員。
民航企業:指從事和民航業有關的各類企業,其中最主要的是航空運輸企業,即我們常說的航空公司,它們掌握航空器從事生產運輸,是民航業生產收入的主要來源。其他類型的航空企業如油料、航材、銷售等,都是圍繞著運輸企業開展活動的。航空公司的業務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航空器的使用(飛行)維修和管理,另一部分是公司的經營和銷售。
民航機場:機場是民用航空和整個社會的結合點,機場也是一個地區的公眾服務設施。因此,機場既帶有贏利的企業性質同時也帶有為地區公眾服務的事業性質,因而世界上大多數機場是地方政府管轄下的半企業性質的機構,主要為航空運輸服務的機場稱為航空港或簡稱空港,使用空港的一般是較大的運輸飛機,空港要有為旅客服務的地區(候機樓)和相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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