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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運輸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旅客應在事發機場會同航班經停地或目的地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按法定時限向航空公司或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并隨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旅客在機場領取行李時,如果沒有提出異議,即為托運行李已經完好交付。
旅客行李延誤到達后,航空公司應立即通知旅客領取,也可直接送達旅客。因航空公司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旅客可在經停地或目的地向航空公司要求適當的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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