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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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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熱線 : 8:00-20:00按照民航法律法規和民航慣例,乘坐民航客機時,以下旅客,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但如果符合承運人規定的條件、并經承運人預先同意,同時做出必要的安排后,也可予載運)。
1. 無成人陪伴兒童(但近年來,民航推出了針對5周歲至12周歲之間的無人陪伴兒童運輸業務,即小旅客千里“走單騎”);
2. 病殘旅客(病殘旅客在持有縣市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病情“診斷證明書”,經承運人同意后才可乘機,“診斷證明書”必須是航班起飛前96小時內填開,病情嚴重的則必須是航班起飛前的48小時以內填開);
3. 孕婦(懷孕期在32周內,如無特殊情況,則可按正常旅客登機,孕期超過32周的,須經承運人允許,并持有相關證明才可乘機。預產期在4周以內或不確定,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并發癥的情況,承運可拒絕其乘機);
4. 盲人;
5. 聾人;
6. 犯人等特殊旅客。
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此類旅客如要乘機,只能選擇包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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